
朗读
苍房〔2010〕41号
关于缩短办事时限简化登记流程有关问题的
通 知
各房管所(中心)、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科室:
为了切实落实“转作风,优环境”专项活动,进一步完善房屋登记流程,缩短办事时限,实现提速提效,根据局领导深入窗口坐班摸底的情况,经局务会议研究决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缩短办事时限。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所有权登记由30个工作日缩短为20个工作日(其中需报县局产权科审批的,产权科审批时限为10个工作日),抵押权登记由10个工作日缩短为3个工作日(其中抵押权注销登记缩短为1个工作日);工业企业有关登记时限按苍房〔2009〕4号文件办理。
二、取消最高额抵押权注销登记前的确定登记环节。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已经确定的,该抵押权则由最高额抵押权转变为一般抵押权。因此,申请最高额抵押权注销登记,可凭抵押权人出具的债权已经确定的证明材料,直接办理抵押权注销登记。
三、抵押权注销登记,可由抵押权人和抵押房屋共有人之一申请办理。
四、加快与银行部门联网,实现抵押权登记信息网上传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