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苍房〔2010〕81号
关于对有关房屋限制处分的通知
各房管所(中心)、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为有效预防抵押和交易风险,经研究决定,现将有关房屋限制处分的设定与解除规定如下:
一、房屋限制处分的设定
1、已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拆迁项目,拆迁办应及时将拆迁范围内应予以限制处分的房屋填表报送法制科,经核实确认后,再报信息中心予以设定限制;
2、产权人自行拆建、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房屋灭失的,而当事人未申请注销房屋所有权证的,当地房管所(中心)应加强实地调查,掌握准确情况,及时填表报送法制科,经核实确认后,再报信息中心予以设定限制;
3、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的,由所有权人或受托人向综合档案查询房屋抵押登记等情况后,填表报送法制科,经核实确认后,再报信息中心予以设定限制。
二、房屋限制处分的解除
以上被设定房屋限制处分的房屋,所有权人或受托人申请房屋注销登记的,各房管所(中心)受理后,填写《解除房屋限制处分意见书》上报法制科,经核实确认后,报信息中心予以解除限制处分。
附件:1、《房屋限制处分意见书》
2、《解除房屋限制处分意见书》
二0一0年十一月一日
主题词:市场管理 限制处分 通知
苍南县房产管理局办公室 2010年11月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