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苍房〔2010〕80号
关于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
市场调控和住房保障工作的补充意见》
有关精神的通知
各房管所(中心)、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为贯彻落实温政发〔2010〕6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和住房保障工作的补充意见》文件精神,切实做好我县临时性限购住房措施,现就限购住房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严格执行临时性限购住房措施,暂定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及能够提供1年以上本市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包括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只能在本市新购1套商品住房(含二手存量房)。
二、对临时性限购住房的查询范围和时点:2010年6月10日后签订合同的商品住房和2010年10月14日后受理的二手存量住房。在上述两个时点之后的,每户家庭限购一套。
三、对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办理购买住房转移登记或合同备案时,须要求购房人提供1年以上本市纳税证明(个人所得税连续缴纳一年以上)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否则,不予办理转移登记或合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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