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市场
调控和住房保障工作的补充意见
温政发〔2010〕62号
今年以来,我市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先后出台了系列文件,采取多项措施,为遏制房价过快上涨、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房地产市场形势的变化,国家有关部委最近又出台了有关政策措施,要求切实巩固调控成果。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和有关部委的通知要求,加快推进我市住房保障工作,切实遏制房价过快上涨,现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县(市、区)政府、各部门要继续按照国务院和有关部委及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切实将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强化工作责任,采取有力措施,加强指导督查,坚决遏制地价、房价过高与上涨过快的势头,确保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二、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切实加强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全面实现低保标准2倍以下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应保尽保”,市区低保家庭保障对象实物配租比例达到 50%以上;加大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力度,完善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公示摇号、摸文定位工作。到2012年,市区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由低于我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60%扩大到80%;积极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制定相关实施细则,抓紧建设和筹集一批公共租赁住房;扎实组织开展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工作。今后5年温州市区新增保障性住房28000套。
三、加强住宅用地供应工作和用地计划管理。采取非常措施,加大住宅用地投放力度,确保完成市区2010年度住房供地100公顷的计划目标。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规划、住房保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的要求,共同商定城市住房供地和建设的年度计划,并根据年度计划实行宗地供应预安排。确保保障性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用地供应总量的70%以上,市区用于住房开发的土地每年要在100公顷以上,没有完成上述住房供地计划的县(市),不得向大户型高档住房建设项目供地。完善土地供应制度,对商品住房项目,土地出让合同中应明确开工竣工时间、违约处罚条款等内容。其中,对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土地出让合同中还应明确套型面积。
四、严格住房项目的开竣工管理。各类住房建设项目应当在出让合同中约定自土地交付之日起1年内开工建设,自开工之日起3至5年竣工。综合用地的,必须在合同中分别载明商业、住房等规划、建设及各相关条件。国土资源、建设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房地产用地开竣工申报制度,依托土地市场动态监测和监管系统,及时清理开工、竣工的房地产项目,定期对已供房地产用地的开工竣工、开发建设条件执行等情况进行实地巡查,发现有违法违规问题的,必须严肃处理并追究责任。
五、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和预售资金的监管。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住房项目,凡是已经达到预售条件的,要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及时申请预售许可。已经申请预售许可的住房项目,申报材料齐全、符合预售条件的,要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批。严格按照《浙江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对商品房预售资金的专项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