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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实施办法

2021-05-30 苍南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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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实施办法

温公积金〔2010〕10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根据《温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办法》(温公积金管委〔2006〕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和各县(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实施。
    第三条  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实施的管理,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设的各管理部和分中心(以下统称管理机构)按照授权负责各自行政区域或管理范围内住房公积金提取实施的管理和具体提取业务的办理。
    第四条 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分行等三家银行及下属的有关分支机构(以下统称代办银行)受管理机构的委托承办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相关金融业务。
 
第二章  提取条件
    第五条  职工发生下列住房消费情形且在规定提取时限以内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的提取: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而引起的住房消费贷款的;
    (三)因无房租赁住房自住支付房租的。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如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存储余额仍不足的,其配偶、父母、子女等人还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存储余额;职工偿还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而引起的住房消费贷款如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存储余额仍不足的,其配偶还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存储余额;职工因无房租赁住房自住支付房租如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存储余额仍不足的,其配偶、同居住的父母及子女等人还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存储余额。
    第六条  职工发生下列特殊生活困难情形且在规定提取时限以内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的提取:
    (一)享受特困职工待遇或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二)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三)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患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第七条  职工发生下列情形丧失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条件的,在单位办妥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变更(销户)登记手续后,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的提取:
    (一)离休、退休的;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三)基本丧失劳动能力且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的;
    (四)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五年的;
    (五)出国、出境定居的;
    (六)非本市、县(市)城镇常住户籍的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不再在本市、县(市)重新就业的;
    (七)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且户口迁出本市、县(市),迁入地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
    (八)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以上第(五)、第(八)项所述情形,可由提取人申请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提取人仅限于出国、出境定居职工指定的受托人,以及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职工的法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
 
第三章  提取时限
    第八条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须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发生之日起的6个月内向管理机构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未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发生之日起的12个月内向管理机构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九条  职工偿还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而引起的住房消费贷款的,须在偿还住房消费贷款之日起的6个月内向管理机构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十条  职工因无房租赁住房自住支付房租的,须在支付房租之日起的6个月内向管理机构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十一条  职工享受特困职工待遇或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或者本人或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患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须在上述特殊困难情形发生之日起的12个月内向管理机构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四章  提取额度
    第十二条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累计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总额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该自住住房所支出的房款总额或修、建工程费用总额。
职工购买自住住房的房款总额或修、建自住住房的工程费用总额是指按照职工本人及其配偶拥有的房屋所有权份额所确定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金额,即以申请材料显示的房款总额或修、建工程费用总额乘以职工夫妻双方所有权份额计算的金额;如申请材料上未注明产权人各自份额的,按照房屋所有权共有人数平均计算。
    第十三条  职工偿还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而引起的住房消费贷款的,本人及其配偶累计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总额不得超过当期实际偿还的住房消费贷款本息总额。其中,当期的计算期限最长为一年,超出部分不予提取,下同。
    第十四条  职工因无房租赁住房自住支付房租的,本人及其配偶、同居住的父母及子女累计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总额不得超过当期实际支付的租金总额,且不得超过按规定面积标准乘以市场平均租金价格计算的提取额。
计算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的住房建筑面积按每户90 平方米或人均30 平方米以下进行控制,租金标准按当地的市场平均租金价格计算,超过部分不予核准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十五条  职工享受特困职工待遇或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或者本人或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患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累计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总额不得超过当期实际需要资助的金额。
    第十六条  职工因离休、退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基本丧失劳动能力且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出国(出境)定居、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提取时予以结清本息。
    第十七条  符合本实施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的有关规定,以职工配偶、父母、子女等名义申请提取的,为便于提取额度的计算和控制,原则上须先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存储余额,不足部分方可由其配偶、父母、子女申请提取。
 
第五章  提取申请资料
    第十八条 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温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以下简称提取申请表);
    (二)职工本人身份证明及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三)其他相关证明材料(见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还须根据不同的提取情形,分别提供以下相关证明材料: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取。
    1、购买自住住房的提取。
    (1)购买自住“二手”住房的提取。提供契税证或房屋销售专用发票、房屋所有权证。
    (2)购买自住商品住房的提取。提供房屋销售专用发票或各期购房款的收款收据、经备案登记的商品房买卖(或预售、销售)合同。
    (3)购买自住公有住房的提取。提供房屋销售专用发票、公有住房买卖合同和公房出售审批证明。
    (4)购买自住经济适用住房的提取。提供房屋销售专用发票或各期购房款的收款收据、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买卖)合同或批准文件。
    (5)拆迁户回购自住安置住房的提取。提供房屋销售专用发票或各期购房款的收款收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
    以上(2)、(3)、(4)、(5)所列的自住住房如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可参照购买自住“二手”住房的相关证明材料申请提取。
    2、建造自住住房的提取。提供建造自住住房所需工程费用的预(决)算报告或建设情况说明、土地使用权证或建房用地审批证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3、翻建自住住房的提取。提供翻建自住住房所需工程费用的预(决)算报告或建设情况说明、房屋所有权证明、土地使用权证或建房用地审批证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4、大修自住住房的提取。提供大修自住住房所需工程费用的预(决)算报告或大修情况说明、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需要大修的鉴定报告书。
    (二)偿还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而引起的住房消费贷款(以下简称住房消费贷款)的提取。
    1、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住房消费贷款的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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