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温州市 > 苍南县 > 正文

温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办法

2021-05-30 苍南县 收藏
朗读

温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办法

温公积金〔2010〕11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根据《温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温公积金管委〔2006〕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个人住房消费贷款管理的相关规定和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和各县(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实施。
    第三条  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的管理,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设的各管理部和分中心(以下统称管理机构)按照授权负责各自行政区域或管理范围内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的管理和具体贷款业务的办理。
    第四条  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商业银行及下属的有关分支机构(以下称受托银行)受管理机构的委托具体承办本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发放、收回等金融业务。
 
第二章  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对象,必须是已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并且是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所有权人或所有权共有人。 
    第六条  职工(以下称借款人或申请人)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自贷款申请之日起往前推移计算,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12个月以上;
    (二)在本市市区和各县(市)范围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其房屋座落的具体位置已明确,有关手续齐全、合法、有效,且申请时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的时间在6个月以内;
    (三)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所需的自有资金即自付款项已落实并投入使用;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按规定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五)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所有权人及所有权共有人同意以该住房作为贷款的抵押物。在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的自住住房未能办理抵押权登记前或还不能办理抵押权登记时,能另行提供管理机构和受托银行认可的其他阶段性担保;
    (六)本人以及配偶具有良好的个人信用;
    (七)本人以及配偶在本市未办理过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已办理过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但已还清,且符合再次申请的有关规定;
    (八)管理机构和受托银行及上级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七条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按以下四项的最低值计算:
    (一)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各行政区域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
    (二)以借款人以及配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收入的50%的还贷比例计算的月还款额,从而按不同还款方式计算的贷款额度。本项规定中的还贷比例指的是每月归还贷款本息额占工资收入的比例。
    (三)以所购买自住住房的房款总额或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工程费用总额乘以规定贷款比例计算的贷款最高限额。其中,“二手房”的房款总额以房款申报金额和契税计税金额两者的低值计算。
    (四)以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的自住住房的评估价值乘以规定贷款比例计算的最高抵押价值。当所购买自住住房的单位价格超过公布的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合理区间时,或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单位建造成本超过建筑工程费用定额时,须按照本项规定提供评估报告,并依据评估价值计算出最高抵押价值。
    以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最低贷款额度申请贷款的,可不受以上第(二)项的限制。
    第八条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根据借款人的贷款金额、还款能力以及其他相关条件确定,最长不得超过30年(360个月),同时借款人最后一期还款时的年龄不得超过65周岁。
    第九条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的标准执行。
    第十条  借款人申请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仍不足以支付其所购买的自住住房的房款或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工程费用时,可同时向受托银行申请商业住房消费贷款(简称组合贷款),自(首)付款比例及组合部分的贷款利率按提供组合贷款的受托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担保
    第十一条  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如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的自住住房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并能办理抵押权登记的,直接以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的自住住房作为抵押物;如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的自住住房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虽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但还不能办理抵押权登记的,还应由管理机构和受托银行认可的该房屋的建设(开发)单位提供阶段性保证担保,或者以贷款申请地其他自有或第三人拥有的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并能办理抵押权登记的住房(以下简称“其他住房”)作为阶段性抵押担保的抵押物。
    第十二条  借款人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的自住住房,其抵押人与抵押权人须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并按规定办理抵押权登记或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由房屋的建设(开发)单位提供阶段性保证担保的,房屋建设(开发)单位必须符合管理机构确定的条件,并与管理机构签订合作协议。房屋的建设(开发)单位还须就每一借款人的贷款与管理机构和受托银行签订相应的书面保证合同。
    第十四条  以“其他住房”作为阶段性抵押担保的,该抵押房屋的价值需进行评估确认,抵押率最高不得超过70%,且抵押人与抵押权人须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并按规定办妥抵押权登记手续。以“其他住房”作为阶段性抵押担保的,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相关证明材料在未办理抵押权登记前需交由管理机构收件保管,且借款人不得以该房屋再次向其他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或作为抵押财产进行抵押。
 
第五章  偿还方式和方法
    第十五条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实行按月分期还本付息。
    按月分期还本付息的,借款人可以按照下列两种方式之一按月归还贷款本息:
    1、等额本息还款方式,即贷款期内每月以相等的金额平均偿还贷款本息。计算公式为:
         每月还款额=贷款金额×月利率×(1+月利率)期数÷[(1+月利率)期数-1]
         其中:每月还利息额=剩余贷款本金额×月利率
                  每月还本金额=每月还款额-每月还利息额
    2、等额本金还款方式,即贷款期内每月确定相等的还本金额并支付利息。计算公式为:
         每月还款额=每月还本金额+每月还利息额
         其中:每月还本金额=贷款金额÷期数
                  每月还利息额=剩余贷款本金额×月利率
    第十六条  采取按月分期还本付息方式偿还贷款的,借款人贷款时确定的每月归还贷款本息额最高不得超过本人及其配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收入的55%。
    第十七条  借款人与管理机构和受托银行在借款合同中约定的还款方式一经确定,合同期内不得更改。
    第十八条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统一采取管理机构委托受托银行代扣收回的方法由借款人按约定进行偿还,借款人即为贷款还款人。
 
第六章  申请资料
    第十九条   借款人需提供的个人资料:
    (一)身份证明;
    (二)婚姻状况证明;
    (三)住房公积金缴存凭证或证明。
    以上第(二)项的婚姻状况证明是指能够证明借款人现有婚姻状况的书面材料,如未婚证明、结婚证、未再婚证明及离婚证等可以说明贷款时婚姻状况的书面证明材料,下同。
    借款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在住房公积金缴存地以外的,还需提供住房公积金缴存地管理机构出具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及贷款情况证明,下同。
    第二十条  借款人配偶需提供的个人资料:
    (一)身份证明;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凭证或证明。
    借款人配偶无住房公积金帐户以及不需合并计算贷款额度或每月最高归还贷款本息额的,可不提供以上第(二)项规定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一条  除借款人及其配偶以外的房屋所有权其他共有人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身份证明;
    (二)婚姻状况证明;
    (三)配偶身份证明等。
    第二十二条  借款人根据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不同情况,需提供的相关资料:
    (一)借款人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
      1、购买预购(售)商品房的:
        (1)商品房预售(买卖、销售)合同及预告登记证明;
        (2)自付款的收款收据。
      2、购买经济适用房的:
        (1)经济适用房销售(买卖)合同及预告登记证明;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温州市 > 苍南县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cangnanxian/20210530/133641.html

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打开微信扫一扫左边的二维码或者微信公众号搜索"宁波政策",关注我们,将不定期推送相关宁波政策信息。

站点关键词

         
  • 宁波政策 宁波政策企业服务平台 宁波政策平台 宁波政策服务平台 宁波房贷政策 社保新政策 二胎政策 形势与政策论文 养老保险新政策 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 养老金新政策 形势与政策 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宁波补贴政策 宁波落户政策 宁波购房政策 宁波购房政策 宁波限购政策 宁波限售政策 宁波人才政策 宁波公积金政策 宁波贷款政策 宁波限购政策2017 宁波企业政策 宁波医保政策 宁波二套房政策 宁波买房政策 宁波拆迁政策 宁波创业政策 宁波上牌政策 宁波养老政策 宁波房产政策 宁波退休政策 宁波限贷政策 宁波中考加分政策 宁波税收优惠政策 宁波购车政策 宁波公积金贷款政策 宁波高考政策 宁波买车政策 宁波退税政策 宁波光伏政策 宁波市限购政策 宁波电商政策 宁波人才引进政策 宁波招商政策 宁波租赁政策 宁波象山政策 宁波会展政策 宁波民宿政策 宁波楼市政策 宁波市落户政 宁波楼盘政策 宁波梅山税收优惠政策 退伍军人补贴新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