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局属各单位:
为规范我县海洋与渔业执法程序,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温州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温政办〔2009〕16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海洋与渔业执法实际,特制定苍南县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各项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苍南县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规范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队伍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浙江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温州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自由裁量权是指县海洋与渔业执法大队(中国海监苍南县大队)在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行政执法行为和受县海洋与渔业局委托的行政执法行为的标准、条件、种类、幅度和方式内,对违法行为做出行政处罚事项时灵活选择、自由处理的权限。
第三条 新颁布或修改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对海洋与渔业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公开的载体:
(一)县海洋与渔业局网站;
(二)县海洋与渔业局政务公开栏;
(三)通过各种媒体、印制执法服务指南、设置咨询台等方式向社会公开。
第五条 海洋与渔业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公开的主要内容:
(一)海洋与渔业局行政处罚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二)海洋与渔业局行政处罚的相关配套制度;
(三)海洋与渔业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意见;
(四)海洋与渔业局对管理相对人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六条 在查处海洋与渔业行政案件过程中,对当事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违法行为实施调查时,要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表明调查人员的身份,并向当事人说明调查内容、当事人违反的法律条款、违法行为的事实、相关程序、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等。
第七条 在作出行政处罚时,应当告知当事人违法的事实及证据、处罚的依据、处罚的额度、申请行政复议的部门和时限,以及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重大处罚事项还必须告知当事人有依法要求听证的权利和相关事项。
第八条 海洋与渔业行政机关实行行政自由裁量结果公开时,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和保护个人隐私原则。对本制度第五条第四项规定,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不予公布。
第九条 海洋与渔业局办公室负责本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公开行为的监督。
第十条 本制度由苍南县海洋与渔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苍南县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审核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工作的执法监督,促进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提高办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海洋与渔业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审核,是指县海洋与渔业局法制机构,对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机构立案调查终结并提出处理意见的行政处罚案件,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对行政处罚种类、幅度进行审核的一种内部执法监督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县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机构按照一般程序予以行政处罚的案件。
第四条 县海洋与渔业局法制机构审核案件,应当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五条 县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机构在行政执法调查过程中应当全面、客观地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综合考虑违法情节、违法手段、违法后果、改正措施等因素,依据海洋与渔业法律法规和《温州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定》对案件提出行政处罚建议并报送法制机构审核。
第六条 县海洋与渔业局法制机构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执法程序、处罚依据、理由以及处理建议进行审核。执法机构建议不予行政处罚、减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的,应说明理由并附相应的证据材料。若相应的证据不足的,法制机构应将卷宗退回执法机构重新调查或者要求执法机构补充调查或者补充说明。
第七条 案件经县海洋与渔业局法制机构审核、分管领导同意后,报主要领导审批,重大复杂案件应当经过集体讨论评议后决定。
第八条 县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机构对经批准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情况报县海洋与渔业局法制机构备案,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九条 县海洋与渔业局法制机构负责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案件的备案审查工作,对各类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案件的实体内容、执法程序、自由裁量的合法性、合理性以及相关证据的证明力进行事后审查,并定期对行政执法案卷进行复查和监督。
第十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苍南县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
说明理由和告知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监督,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促进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案件说明制度是指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必须告知当事人作出该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根据、法律依据、处罚标准、裁量理由的一项制度。
第三条 苍南县海洋与渔业局及其所属执法机构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就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及最终选择的处罚种类、幅度等情况做出详细说明,说明应当充分,理由应当与行政处罚结果相关联,并告知当事人依法应该享有的各项权利。
当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当场以口头形式告知行政相对人的违法事实、法律规定、自由裁量幅度等依据。
一般程序案件,在案件调查终结后,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需填制统一制式的《行政处罚告知书》,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有申请听证的权利,以书面形式告知违法行为当事人,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并收入行政处罚案卷。
第五条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因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不能成立而不予采纳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第六条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行政处罚。
第七条 违反本规定的,将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其行政执法违法责任。
第八条 本制度由苍南县海洋与渔业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从颁布之日起施行。
苍南县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
集体讨论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提高行政处罚案件的办案质量,准确、公正、及时地处理各类重大、复杂、疑难的行政处罚案件,加大执法监督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的规范自由裁量权的行政处罚案件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领导小组行使对规范自由裁量权的重大、复杂、疑难的行政处罚案件的集体讨论决定权。
第四条 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的案件包括:
(一)情节复杂或者对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
(二)新闻媒体、上级机关或党政领导过问、交办的案件;
(三)其他重大、复杂、疑难案件。
第五条 参加案件集体讨论的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的重大或者复杂案件是指对个人处罚10000元以上、单位处罚50000元以上,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的行政处罚案件。
第七条 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领导小组对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查、讨论、决定等项工作,主要由局长、各副局长、纪检组长、纪检监察室主任、大队负责人、大队办公室负责人、执法业务骨干及相关执法人员组成,每次会审参加人员不得少于五人。
第八条 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领导小组案件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一)是否超越法定职权;
(二)适用依据是否正确;
(三)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四)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五)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是否成立;
(六)裁量是否适当;
(七)是否充分保障相对人的参与权、陈述申辩权和救济权。
第九条 本制度由苍南县海洋与渔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苍南县海洋与渔业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备案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县重大海洋与渔业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促进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海洋与渔业具体行政行为是指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影响较大的、具有典型或代表性的、涉案和处罚金额较大的海洋与渔业行政违法案件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第四条 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机关依法对海洋与渔业行政违法行为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的,应报上一级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机关备案:
(1)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机关对海洋和渔业案件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执照;海洋案件为个人5000元、单位50000元以上罚款;渔业案件给予个人2000元以上、组织或法30000元罚款。
(2)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机关对管理相对人责令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执照;
(3)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影响较大、有代表性的海洋与渔业行政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的;
(4)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机关认为本级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需要上报上一级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机关备案的。
第三条 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行政执法机构作出的重大渔业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在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次日起(在海上执法的自回到船籍港之日起)十五日内将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报上一级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机关备案。
第四条 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行政执法机构向上级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机关报送备案时,应当提交备案报告(备案报告按统一格式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以及其他相关文书、材料复印件(视听材料可以不提交,但应当在备案报告中注明)全套一式一份。
第五条 受理备案的机关应当对备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于收到备案报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完毕。审查内容包括:
(一)处罚主体是否合法;
(二)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三)是否有法定依据或者适用的处罚依据是否正确;
(四)处罚程序是否合法;
(五)行政处罚有无明显不当或者显失公正;
(六)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
第六条 经审查发现报送备案的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的,受理备案的机关应当以书面形式按下列规定作出监督处理决定:
(一)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没有法定依据,或者案件不属报送备案的机关管辖的,决定或者责令报送备案的部门撤消原处罚决定。处罚案件不属报送备案部门管辖的,并决定或者责令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
(二)主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违反法定程序,或者适用依据错误,或者给予的处罚明显不当、显失公正的,决定或者责令报送备案的部门撤消或者变更原处罚决定,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书不规范的,责令改正;
(四)收缴罚款或者没收财物的手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报送备案的行政处罚决定,相对人已经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七条 报送备案的部门应当执行受理备案的机关的监督处理决定,对监督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监督处理决定的上一级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机关提出书面报告·,但不得拒绝执行监督处理决定。
下级机关对上级机关的监督处理决定,应当在收到监督处理决定次日起七日内执行,并于执行之日起七日内将执行结果书面报告作出监督处理决定的机关。
第八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苍南县海洋与渔业自由裁量权规范效果制度
第一条 为定期评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效果,加强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监督,提高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的质量和水平,促进依法行政,结合海洋与渔业部门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局办公室(法制部门)具体负责本局的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规范效果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宣传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规范效果工作的有关规定;
(二)拟定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规范效果的具体制度;
(三)每年拟定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规范效果的具体内容、考评细则;
(四)组织对本局的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自由裁量权规范效果考核;
(五)对下级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规范效果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六)接受上级法制部门对本局或部门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规范效果的评议考核。
第三条 局办公室(法制部门)对本局行政执法部门的人员每年考核一次,考核结果报上级法制部门。
第四条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规范效果考核: 分管局长对所分管的行政执法部门进行评议;提出评议意见;法制部门根据自评意见、部门评议意见,进行综合评议提出评议意见,报局长会议讨论确定。
法制部门将确皇后的考核结果告知被考评者,被考评者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提出书面意见;无异议的应签名确认。
自评意见、评议意见、综合评议等级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也可以记实性。
第五条行政执法人员自由裁量权规范效果年度内考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评为不合格:
(一)被追究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规范效果责任的;
(二)自由裁量权规范效果中超越行政职权,实施行政处罚的;
(三)自由裁量权规范效果被执法监督受到通报批评或者其他行政处分的;
(四)违反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规范效果制度,无正当理由未及时纠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