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局属各单位:
为促进本系统实施行政处罚时,能够合理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推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温州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定》(温政令106号),特制定并印发《苍南县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请各单位在今后的执法工作中,认真遵照执行,并将行使中的建议和意见及时反馈给我局,以利修订和完善。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苍南县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
一、渔港渔业船舶管理行政处罚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处罚种类和幅度 | |||
1 | 渔港水域内违法装卸危险物品、违法施工 | 《浙江省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 |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或未按照批准文件的规定,在渔港水域内装卸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的; (二)未经批准,在渔港区域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种设施或进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 | 从轻处罚 | 作业与批准内容不符 | 责令立即停止作业 | 处5000-10000元(含)罚款 |
一般处罚 | 未批准,但能及时补办手续 | 处10000-20000元(含)罚款 | |||||
从重处罚 | 拒不办理相关手续 | 处20000元-30000元罚款 | |||||
2 | 违法建造(修理)渔业船舶 | 《浙江省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 | 第四十二条:有资质证书的渔业船舶建造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造(修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其渔业船舶建造(修理)资质证书: (一)无海洋捕捞渔船建造指标、更新指标,新建、更新船舶的; (二)建造、更新海洋捕捞渔船的主机功率突破核准的主机功率的; (三)擅自改变渔业船舶的载重线的; (四)擅自将非捕捞渔船改造为海洋捕捞渔船的。 | 从轻处罚 | 初次违反《浙江省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一)、(二)项 | 责令停止建造(修理),没收违法所得 | 处20000元-40000元(含)罚款 |
一般处罚 | 多次违反《浙江省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一)、(二)项 | 处40000元-70000元(含)罚款 | |||||
从重处罚 | 违反《浙江省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三)、(四)项行为 | 处70000元-100000元罚款,吊销其渔业船舶建造(修理)资质证书 | |||||
3 | 无资质证书建造(修理)渔业船舶 | 《浙江省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 | 第四十三条:无资质证书建造(修理)渔业船舶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造(修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处罚 | 147千瓦以下(含) | 责令停止建造(修理),没收违法所得 | 处20000元-40000元(含)罚款 |
一般处罚 | 147千瓦—441千瓦(含)以下 | 处40000元-70000元(含)罚款 | |||||
从重处罚 | 441千瓦以上 | 处70000元-100000元罚款 | |||||
有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处以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处罚 | 初次违规,能立即停止建造(修理) | 处100000元-120000元(含)罚款 | ||||
一般处罚 | 不执行责令停止建造(修理) | 处120000 -130000元(含)罚款 | |||||
从重处罚 | 拒不执行责令停止建造(修理),且造成渔业安全事故 | 处130000 -150000元罚款 | |||||
4 | 渔业船舶未经检验登记从事航行作业 | 《浙江省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 | 第四十四条:渔业船舶无检验、登记证书或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登记证书从事航行和作业的,由县级以上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处罚 | 证书正在办理中 | 责令改正 | 处10000元-30000元(含)罚款 |
一般处罚 | 无检验、登记证书 | 处30000元-60000元(含)罚款 | |||||
从重处罚 | 使用伪造、变造检验、登记证书的 | 处60000元-100000元罚款 | |||||
5 |
休闲渔船未经检验登记从事经营活动 | 《浙江省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 | 第四十五条:休闲渔业船舶未经检验、登记,从事休闲经营活动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限期补办手续,责令停止建造(修理),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继续违法经营的,没收船舶。 | 从轻处罚 | 手续正在申请或办理 | 责令停止经营活动,限期补办手续,责令停止建造(修理) | 处10000元-20000元(含)罚款 |
一般处罚 | 限期内能补办手续 | 处20000元-30000元(含)罚款 | |||||
从重处罚 | 限期内未能补办手续,继续违法经营 | 处30000元-50000元罚款,没收船舶 | |||||
6 | 使用报废渔船从事生产作业 | 《浙江省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 | 第四十六条:报废的渔业船舶继续用于渔业生产作业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予以没收,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处罚 | 147千瓦(含)以下的 | 没收渔船 | 处10000元-20000元(含)罚款 |
一般处罚 | 147千瓦—441千瓦(含) | 处20000元-30000元(含)罚款 | |||||
从重处罚 | 441千瓦以上 | 处30000元-50000元罚款 | |||||
7 | 雇用不符合从业条件的非职务船员上船作业 | 《浙江省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 | 第四十七条:雇用不符合从业条件的非职务船员上船作业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责令船舶经营者限期清退,并按照每雇用一人罚款一千元的标准对船舶经营者予以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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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令船舶经营者限期清退 | 每雇用一人罚款一千元 |
8 | 渔船超航区航行作业、违章搭客装载 | 《浙江省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 | 第四十八条:渔业船舶超越核定的航区航行和生产作业,或违章搭客、装载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责令立即改正,对船长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有关人员的职务船员证书。 | 从轻处罚 | 初次违规能及时改正或搭客1-2人 | 责令立即改正 | 处2000元-5000元(含)罚款 |
一般处罚 | 超航区二次或搭客3-9人 | 处5000-10000元(含)罚款 | |||||
从重处罚 | 多次违规航行或搭客10人(含)以上 | 处10000元-20000元罚款,吊销职务船员证书 | |||||
9 | 渔船未履行安全生产责任 | 《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 |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渔业船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船长未履行安全生产责任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 从轻处罚 | 造成重大安全隐患,能限期整改 | 责令改正 | 处10000-20000元(含)罚款 |
一般处罚 | 造成重大安全隐患,未能限期整改 | 处20000-30000元(含)罚款 | |||||
从重处罚 | 造成重大安全隐患,并造成人员伤亡事故 | 处30000元-50000元罚款 | |||||
10 | 未办理签证、不服从安全秩序管理、未留足值班人员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 | 第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船长予以警告,并可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扣留其职务船员证书3至6个月;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船长证书: (一)船舶进出渔港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到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办理签证而未办理签证的; (二)在渔港内不服从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对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秩序管理的; (三)在渔港内停泊期间,未留足值班人员的。 |
从轻处罚 | 初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一)(三)项 | 警告 | 处50元-200元(含)罚款 |
一般处罚 | 多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一)(三)项 | 处200元-300元(含)罚款 | |||||
从重处罚 | 全年未办理签证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二)项 | 处300元-500元罚款,扣留其职务船员证书3至6个月;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船长证书 | |||||
11 | 渔港内非法从事捕捞养殖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 | 第十条:有下列违反渔港管理规定行为之一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应责令其停止作业,并对船长或直接责任人予以警告,并可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在渔港内的航道、港池、锚地和停泊区从事有碍海上交通安全的捕捞、养殖等生产活动的。 |
从轻处罚 | 初次违规,立即改正 | 责令停止作业,警告 | 处500元-700元(含)罚款 |
一般处罚 | 对航道、港池、锚地和停泊区影响较大 | 处700元-800元(含)罚款 | |||||
从重处罚 | 多次违规,拒不改正 | 处800元-1000元罚款 | |||||
12 | 渔船非法使用化学消油剂、未持防污证书、未记录排污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 | 第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船长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批准,擅自使用化学消油剂; (二)未按规定持有防止海洋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或不如实记录涉及污染物排放及操作。 |
从轻处罚 | 危害较小,且立即整改 | 警告 | 处100元-300元(含)罚款 |
一般处罚 | 造成一定危害,且限期能够整改 | 处300元-600元(含)罚款 | |||||
从重处罚 | 造成严重危害,拒不整改 | 处600元-1000元罚款 | |||||
13 | 渔港内明火作业或燃放烟花爆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 | 第十三条: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责令当事责任人限期清除、纠正,并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在渔港内进行明火作业; (二)在渔港内燃放烟花爆竹。 | 从轻处罚 | 危害较小,且立即整改 | 责令限期清除、纠正,警告 | 处100元-300元(含)罚款 |
一般处罚 | 造成一定危害,且限期能够整改 | 处300元-600元(含)罚款 | |||||
从重处罚 | 造成严重危害,拒不整改 | 处600元-1000元罚款 | |||||
14 | 未携带船舶登记检验证书或签证簿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 | 第十五条:已办理渔业船舶登记手续,但未按规定持有船舶国籍证书、船舶登记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船舶航行签证簿的,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从轻处罚 | 147千瓦(含)以下 | 警告,责令改正 | 处200元-500元(含)罚款 |
一般处罚 | 147千瓦—441千瓦(含) | 处500元-700元(含)罚款 | |||||
从重处罚 | 441千瓦以上 | 处700元-1000元罚款 | |||||
15 | 渔船改建后未按规定变更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 | 第十七条:渔业船舶改建后,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应禁止其离港,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对船舶所有者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变更主机功率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从重处罚。 | 从轻处罚 | 正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 禁止离港,责令限期改正 | 处5000元-10000元(含)罚款 |
一般处罚 | 未申请变更登记 | 处10000-15000元(含)罚款 | |||||
从重处罚 | 变更主机功率的,未申请变更登记 | 处15000元-20000元罚款 | |||||
16 | 非法转让(借用)船舶证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
| 第十八条:将船舶证书转让他船使用,一经发现,应立即收缴,对转让船舶证书的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处1000元以下罚款;对借用证书的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处船价2倍以下罚款。 | 从轻处罚 | 现场立即改正 | 转让者:收缴船舶证书 | 处300元(含)以下罚款 |
一般处罚 | 限期内改正 | 处300元-700元(含)罚款 | |||||
从重处罚 | 限期内未改正 | 处700元-1000元罚款 | |||||
从轻处罚 | 借用六个月(含)以下 | 借用者 | 处30%船价以下罚款 | ||||
一般处罚 | 借用六个月以上至一年(含)内 | 处30%-70%船价罚款 | |||||
从重处罚 | 借用一年以上 | 处70%-2倍船价罚款 | |||||
17 | 使用过期船舶登记证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 | 第十九条:使用过期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或渔业船舶国籍证书的,登记机关应通知船舶所有者限期改正,过期不改的,责令其停航,并对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从轻处罚 | 手续正在办理 | 责令限期改正,过期不改:责令停航 | 处1000元-3000元(含)罚款 |
一般处罚 | 限期内办理 | 处3000-5000元(含)罚款 | |||||
从重处罚 | 限期内拒不办理手续 | 处5000元-10000元罚款,责令停航 | |||||
18 | 未按规定标明船名、滥用求救信号、未配备或正确填写航海轮机日志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 | 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对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标写船名、船号、船籍港,没有悬挂船名牌的; (二)在非紧急情况下,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滥用烟火信号、信号枪、无线电设备、号笛及其他遇险求救信号的; (三)没有配备、不正确填写或污损、丢弃航海日志、轮机日志的。 | 从轻处罚 | 147千瓦(含)以下 | 责令限期改正 | 处200元-500元(含)罚款 |
一般处罚 | 147千瓦—441千瓦(含) | 处500元-800元(含)罚款 | |||||
从重处罚 | 441千瓦以上 | 处800元-1000元罚款 | |||||
19 | 未按规定配备救生、消防设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 | 第二十一条:未按规定配备救生、消防设备,责令其在离港前改正,逾期不改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从轻处罚 | 147千瓦(含)以下 | 责令在离港前改正,逾期不改的 | 处200元-500元(含)罚款 |
一般处罚 | 147千瓦—441千瓦(含) | 处500元-800元(含)罚款 | |||||
从重处罚 | 441千瓦以上 | 处800元-1000元罚款 | |||||
20 | 未按规定配齐职务船员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 | 第二十二条:未按规定配齐职务船员,责令其限期改正,对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从轻处罚 | 缺少一本职务证书 | 责令限期改正 | 处200元-500元(含)罚款 |
一般处罚 | 缺少二至三本职务证书 | 处500-700元(含)罚款 | |||||
从重处罚 | 缺少三本以上职务证书 | 处700元-1000元罚款 | |||||
21 | 超抗风力等级航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 |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船长或直接责任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超过抗风等级出航的。 违章装载危险货物的,应当从重处罚。 | 从轻处罚 | 147千瓦(含)以下 |
| 处200元-500元(含)罚款 |
一般处罚 | 147千瓦—441千瓦(含) | 处500元-800元(含)罚款 | |||||
从重处罚 | 441千瓦以上 | 处800元-1000元罚款 | |||||
22 | 拒不执行安全指令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 | 第二十四条:对拒不执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作出的离港、禁止离港、停航、改航、停止作业等决定的船舶,可对船长或直接责任人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扣留或吊销船长职务证书。 | 从轻处罚 | 经教育后主动执行 |
| 处1000元-2000元(含)罚款 |
一般处罚 | 限期内不执行 | 处2000元-5000元(含)罚款,扣留船长职务证书 | |||||
从重处罚 | 擅自开航 | 处5000元-10000元(含)罚款吊销船长职务证书 | |||||
23 | 冒用、租借、涂改、船员证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 | 第二十五条:冒用、租借他人或涂改职务船员证书、普通船员证书的,应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收缴所用证书,对当事人或直接责任人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 从轻处罚 | 冒用、租借、涂改普通船员证书三个月内 | 责令限期改正,并收缴证书 | 处50元-100元(含)罚款 |
一般处罚 | 冒用、租借、涂改普通船员证书三个月以上 | 处100元-150元(含)罚款 | |||||
从重处罚 | 冒用、租借、涂改职务船员证书 | 处150元-200元罚款 | |||||
24 | 违规申请补发船员证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 | 第二十六条:对因违规被扣留或吊销而谎报遗失,申请补发的,可对当事人或直接责任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从轻处罚 | 违规申请补发普通船员证书,发现后主动承认错误 |
| 处200元-500元(含)罚款 |
一般处罚 | 违规申请补发普通船员证书,发现后阻碍调查 | 处500元-800元(含)罚款 | |||||
从重处罚 | 违规申请补发职务船员证书 | 处800元-1000元罚款 | |||||
25 | 利用舞弊方式获取船员证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 | 第二十七条: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伪造资历或以其他舞弊方式获取船员证书的,应收缴非法获取的船员证书,对提供虚假材料的单位或责任人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从轻处罚 | 利用舞弊方式获取普通船员证书,发现后主动承认错误 | 收缴证书 | 处500元-1000元(含)罚款 |
一般处罚 | 利用舞弊方式获取普通船员证书,发现后阻碍调查 | 处1000元-2000元(含)罚款 | |||||
从重处罚 | 利用舞弊方式获取职务船员证书 | 处2000元-3000元(含)罚款 | |||||
26 | 船员证书内容不符持证人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 | 第二十八条:船员证书持证人与证书所载内容不符的,应收缴所持证书,对当事人或直接责任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 从轻处罚 | 普通船员证书不符情况,影响轻微 | 收缴证书 | 处50元-100元(含)罚款 |
一般处罚 | 普通船员证书不符情况,影响较大 | 处100元-150元(含)罚款 | |||||
从重处罚 | 职务船员证书不符情况 | 处150元-200元罚款 | |||||
27 | 未审验职务船员证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 | 第二十九条:到期未办理证件审验的职务船员,应责令其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对当事人并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 从轻处罚 | 过期三个月内(含) | 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 | 处50元罚款 |
一般处罚 | 过期三个月以上 | 处100元罚款 | |||||
28 | 损坏助航、导航设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 | 第三十条:对损坏航标或其他助航、导航标志和设施,或造成上述标志、设施失效、移位、流失的船舶或人员,应责令其照价赔偿,并对责任船舶或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故意造成第一款所述结果或虽不是故意但事情发生后隐瞒不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报告的,应当从重处罚。 | 从轻处罚 | 因疏忽造成损坏,后果轻微,且主动采取补救措施 | 责令照价赔偿 | 处500元-600元(含)罚款 |
一般处罚 | 因疏忽造成损坏,后果较重,能主动采取补救措施 | 处600元-800元(含)罚款 | |||||
从重处罚 | 故意损坏,或疏忽造成损坏又未采取补救措施 | 处800元-1000元罚款 | |||||
29 | 造成渔业安全生产特大事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 | 第三十一条:违反港航法律、法规造成水上交通事故的,对船长或直接责任人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造成特大事故的,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吊销职务船员证书; 事故发生后,不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报告、拒绝接受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调查或在接受调查时故意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证词或证明的,从重处罚。 | 从轻处罚 | 事故发生后积极采取补救措施 | 吊销职务船员证书 | 处3000元-3500元(含)罚款 |
一般处罚 | 事故发生后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 处3500元-4500元(含)罚款 | |||||
从重处罚 | 不向主管部门报告事故情况,或阻碍事故调查 | 处4500元-5000元罚款 | |||||
30 | 造成渔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 | 第三十一条:违反港航法律、法规造成水上交通事故的,对船长或直接责任人按以下规定处罚: (二)造成重大事故的,予以警告,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扣留其职务船员证书3至6个月; 事故发生后,不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报告、拒绝接受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调查或在接受调查时故意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证词或证明的,从重处罚。 |
从轻处罚 | 事故发生后积极采取补救措施 | 警告 | 处1000元-1500元(含)罚款,扣留职务船员证书3个月(含) |
一般处罚 | 事故发生后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 处1500元-2500元(含)罚款,扣留职务船员证书4-5个月 | |||||
从重处罚 | 不向主管部门报告事故情况,或阻碍事故调查 | 处2500元-3000元(含)罚款,扣留职务船员证书6个月 | |||||
31 | 造成渔业安全生产一般事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 | 第三十一条:违反港航法律、法规造成水上交通事故的,对船长或直接责任人按以下规定处罚: (三)造成一般事故的,予以警告,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扣留职务船员证书1至3个月。 事故发生后,不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报告、拒绝接受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调查或在接受调查时故意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证词或证明的,从重处罚。 |
从轻处罚 | 事故发生后积极采取补助措施 | 警告 | 处100元-500元(含)罚款,扣留其职务船员证书1个月 |
一般处罚 | 事故发生后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 处500元-800元(含)罚款,扣留其职务船员证书2个月 | |||||
从重处罚 | 不向主管部门报告事故情况,或阻碍事故调查 | 处800元-1000元罚款,扣留其职务船员证书3个月 | |||||
32 | 不提供救助、不服从救助指挥、逃避事故调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 |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船长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扣留职务船员证书3至6个月;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职务船员证书: (一)发现有人遇险、遇难或收到求救信号,在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不提供救助或不服从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救助指挥; (二)发生碰撞事故,接到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守候现场或到指定地点接受调查的指令后,擅离现场或拒不到指定地点。 |
从轻处罚 | 不及时提供救助 |
| 处500元-600元(含)罚款,扣留职务船员证书3-4个月 |
一般处罚 | 不服从主管部门救助指挥 | 处600-800元(含)罚款,扣留职务船员证书5-6个月 | |||||
从重处罚 | 不服从主管部门调查指令擅自离开 | 处800元-1000元罚款,吊销职务船员证书 | |||||
33 | 不按规定报告事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 | 第三十三条:发生水上交通事故的船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船长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时间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提交《海事报告书》的; (二)《海事报告书》内容不真实,影响海损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的。 发生涉外海事,有上述情况的,从重处罚。 |
从轻处罚 | 未按规定时间提交《海事报告书》 |
| 处50元-200元(含)罚款 |
一般处罚 | 谎报事故内容,影响调查处理的 | 处200元-400元(含)罚款 | |||||
从重处罚 | 发生渉外海事,影响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 处400元-500元罚款 |
二、渔业资源生态保护行政处罚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处罚种类和幅度 | ||
1 | 违反禁渔期规定捕捞 | 《渔业法》 |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 轻微 | 主机功率小于136千瓦(含) | 10000元以下 |
一般 | 主机功率大于136千瓦小于220千瓦(含),且其行为只违反一项渔业法律、法规规定 | 10000元-20000元 | ||||
较重 | 主机功率大于220千瓦,或者其行为违反两项以上渔业法律、法规规定 | 20000元-35000元 | ||||
严重 | 主机功率大于220千瓦,且其行为违反两项以上渔业法律、法规规定 | 35000元-50000元 | ||||
特别严重 | 主机功率大于220千瓦,且其行为违反两项以上渔业法律、法规规定,存在暴力抗法,逃逸等行为 | 罚款50000元给予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没收渔具和吊销捕捞许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2 | 违反禁渔区规定捕捞 | 《渔业法》 | (同上) | 轻微 | 主机功率小于136千瓦(含) | 10000元以下 |
一般 | 主机功率大于136千瓦小于220千瓦(含),且其行为只违反一项渔业法律、法规规定 | 10000元-20000元 | ||||
较重 | 主机功率大于220千瓦,或者其行为违反两项以上渔业法律、法规规定 | 20000元-35000元 | ||||
严重 | 主机功率大于220千瓦,且其行为违反两项以上渔业法律、法规规定 | 35000元-50000元 | ||||
特别严重 | 主机功率大于220千瓦,且其行为违反两项以上渔业法律、法规规定,存在暴力抗法,逃逸等行为 | 罚款50000元给予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没收渔具和吊销捕捞许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3 | 使用电毒炸等破坏渔业资源方式捕捞 | 《渔业法》 | (同上) | 轻微 | 主机功率小于136千瓦(含) | 10000元以下 |
一般 | 主机功率大于136千瓦小于220千瓦(含),且其行为只违反一项渔业法律、法规规定 | 10000元-20000元 | ||||
较重 | 主机功率大于220千瓦,或者其行为违反两项以上渔业法律、法规规定 | 20000元-35000元 | ||||
严重 | 主机功率大于220千瓦,且其行为违反两项以上渔业法律、法规规定 | 35000元-50000元 | ||||
特别严重 | 主机功率大于220千瓦,且其行为违反两项以上渔业法律、法规规定,存在暴力抗法,逃逸等行为 | 罚款50000元给予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没收渔具和吊销捕捞许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4 | 使用禁用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渔获物中的幼鱼超过规定比例 | 《渔业法》 | (同上) | 轻微 | 主机功率小于136千瓦(含) | 10000元以下 |
一般 | 主机功率大于136千瓦小于220千瓦(含),且其行为只违反一项渔业法律、法规规定 | 10000元-20000元 | ||||
较重 | 主机功率大于220千瓦,或者其行为违反两项以上渔业法律、法规规定 | 20000元-35000元 | ||||
严重 | 主机功率大于220千瓦,且其行为违反两项以上渔业法律、法规规定 | 35000元-50000元 | ||||
特别严重 | 主机功率大于220千瓦,且其行为违反两项以上渔业法律、法规规定,存在暴力抗法,逃逸等行为 | 罚款50000元给予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没收渔具和吊销捕捞许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5 | 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规定进行捕捞 | 《渔业法》 | 第四十二条: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 | 轻微 | 主机功率小于136千瓦(含) | 10000元以下 |
一般 | 主机功率大于136千瓦小于220千瓦(含),且其行为只违反一项渔业法律、法规规定 | 10000元-20000元 | ||||
较重 | 主机功率大于220千瓦,或者其行为违反两项以上渔业法律、法规规定 | 20000元-35000元 | ||||
严重 | 主机功率大于220千瓦,且其行为违反两项以上渔业法律、法规规定 | 35000元-50000元 | ||||
特别严重 | 主机功率大于220千瓦,且其行为违反两项以上渔业法律、法规规定,存在暴力抗法,逃逸等行为 | 罚款50000元给予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没收渔具和吊销捕捞许证 | ||||
6 | 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场所规定进行捕捞 | 《渔业法》第四十二条 | (同上) | 轻微 | 主机功率小于136千瓦(含) | 10000元以下 |
一般 | 主机功率大于136千瓦小于220千瓦(含),且其行为只违反一项渔业法律、法规规定 | 10000元-20000元 | ||||
较重 | 主机功率大于220千瓦,或者其行为违反两项以上渔业法律、法规规定 | 20000元-35000元 | ||||
严重 | 主机功率大于220千瓦,且其行为违反两项以上渔业法律、法规规定 | 35000元-50000元 | ||||
特别严重 | 主机功率大于220千瓦,且其行为违反两项以上渔业法律、法规规定,存在暴力抗法,逃逸等行为 | 罚款50000元给予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没收渔具和吊销捕捞许证 | ||||
7 | 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时限规定进行捕捞 | 《渔业法》第四十二条 | (同上) | 轻微 | 主机功率小于136千瓦(含) | 10000元以下 |
一般 | 主机功率大于136千瓦小于220千瓦(含),且其行为只违反一项渔业法律、法规规定 | 10000元-20000元 | ||||
较重 | 主机功率大于220千瓦,或者其行为违反两项以上渔业法律、法规规定 | 20000元-35000元 | ||||
严重 | 主机功率大于220千瓦,且其行为违反两项以上渔业法律、法规规定 | 35000元-50000元 | ||||
特别严重 | 主机功率大于220千瓦,且其行为违反两项以上渔业法律、法规规定,存在暴力抗法,逃逸等行为 | 罚款50000元给予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没收渔具和吊销捕捞许证 | ||||
8 | 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渔具数量规定进行捕捞 | 《渔业法》第四十二条 | (同上) | 轻微 | 主机功率小于136千瓦(含) | 10000元以下 |
一般 | 主机功率大于136千瓦小于220千瓦(含),且其行为只违反一项渔业法律、法规规定 | 10000元-20000元 | ||||
较重 | 主机功率大于220千瓦,或者其行为违反两项以上渔业法律、法规规定 | 20000元-35000元 | ||||
严重 | 主机功率大于220千瓦,且其行为违反两项以上渔业法律、法规规定 | 35000元-50000元 | ||||
特别严重 | 主机功率大于220千瓦,且其行为违反两项以上渔业法律、法规规定,存在暴力抗法,逃逸等行为 | 罚款50000元给予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没收渔具和吊销捕捞许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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