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浙民法〔2010〕142号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厅机关各局处室,厅属有关单位:
2007年全省民政法制工作会议以来,全省民政系统深入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意见》,紧紧围绕建设“法治民政”的总体目标,进一步强化法治意识,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依法规范行政行为,切实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健全教育培训机制,推动我省民政法制工作迈上新台阶,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目前民政法律体系建设仍相对滞后,工作机制亟待完善。为此,必须立足当前我省民政法制工作实际,就进一步规范完善行政执法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规范民政系统行政执法的重要意义
规范行政执法是全面推进“法治民政”建设,依法维护保障民政工作对象权益,促进民政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基础。
(一)规范行政执法是建设“法治民政”的重要内容。“法治民政”的实质是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治社会和法治政府的总体进程中,按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履行法定职责和法定义务,依法管理各项民政行政事务,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建设“法治民政”,要求各级民政部门必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规范行政执法,确保行政执法主体适格,行政执法程序正当,行政执法行为合法、合理,高效便民,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监督,确保民政各项行政执法行为在“阳光”下运作,依法保障维护广大民政对象权益,不断推进民政事业科学发展水平。
(二)规范行政执法是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的重要手段。随着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不断推进,城乡居民民主法制意识日益成熟,要求各级政府公开、公平、公正执法的愿望更加强烈。《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行政程序法律法规的全面实施,进一步明确要以程序公正促进实体公正,全面规范行政执法具体环节。这就要求我们切实将各类行政行为自觉纳入法制化轨道,认真梳理行政执法主体、程序及法律依据,不断完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给付、行政征收、行政确认等行政执法流程和行为规范,推进民政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和透明化,避免行政行为的随意性,尽最大可能减少行政争议与磨擦,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三)规范行政执法是整体提升依法行政水平的重要途径。目前,直接规范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已达90余部,民政法律体系加快完备,迫切要求各级民政部门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确保党委、政府各项利民、惠民举措公平、及时地落实到位。规范行政执法是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重要内容,是提高民政部门行政效能的重要基础,也是整体提升依法行政水平的重要途径,务必摆上民政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
二、规范行政执法的主要内容
规范行政执法的根本目的是要把民政行政权力自觉地限制在法律的范围内,根据法定权限,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履行职责。
(一)规范行政执法主体。行政执法主体是指依法享有国家的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管理活动,并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内设机构和未经法律、法规授权的事业单位不得以自身的名义越权执法。接受民政部门委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委托的事项和范围,以所委托的民政部门名义开展行政执法活动,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执法;委托民政部门要加强对受托单位相关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并对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二)探索创新民政行政执法体制机制。建立健全与民政事业改革发展相适应的行政执法体制机制,是破解民政行政执法瓶颈问题的重要方法,是提升各级民政部门依法行政水平的主要途径。各市、县(市、区)民政部门要针对民政工作的特点和民政事业的发展趋势,认真研究民政行政执法特点和规律,探索民政行政执法体制机制建设。要进一步理顺部门内设机构(直属单位)行政执法职责分工,加强与相关行政部门执法协作与配合,提高民政行政综合执法和联合执法水平,确保民政执法及时、顺畅、到位。探索加强行政指导工作,发挥非强制性管理手段在民政工作中的作用,实现管理和服务相结合、执法和疏导相结合、教育和处罚相结合,努力做到法律效果与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
(三)完善行政执法程序。按照《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和民政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进一步梳理、完善、优化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和行政机关内部工作程序,保证程序公正,提高办事效率,使实际执法期限尽可能少于法定期限。行政执法过程中要及时告知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相关的执法事实、理由、依据、法定权利和义务;进行调查、检查、制作笔录,须有2名以上持有省政府监制的行政执法证件执法人员参与;收集证据,手段、程序合法,内容客观全面、查证属实,并经当事人发表意见;做出行政执法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并听取陈述和申辩,依法需要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行政执法决定文书要依法送达;行政执法每个环节都有相应的记录和书面材料予以证实。制作行政执法决定文书要遵循格式,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事实及证据、适用的法律、决定的内容、履行的方式和时间、申辩意见的采纳情况、救济的途径和期限、行政机关的印章和日期等要素齐全,要充分说明做出决定的证据采信、依据选择及裁量的理由,切实改变目前部分执法文书过于简单、说理欠充分的状况。要进一步健全完善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制度和报备制度,确保行政执法客观、公正、公平。
(四)健全预防和化解争议机制。要着力构建“横向互动、上下联动、内外促动、审裁能动”的行政复议工作机制。认真细致做好行政复议和诉讼应对工作,建立健全民政干部出庭应诉制度和行政案件特别是败诉案件分析报告制度。要把信访维稳工作放到更加突出位置,加大信访督办力度,主动将符合条件的涉法信访问题引导到行政复议中来,依法解决行政争议。要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制度,充分借助编外法律力量,增强法律服务的主动性、预见性和针对性,有效参与制定重大行政决策、开展重大经济活动、解决重大矛盾纠纷等涉法性事务,依法、合理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不断提高法律服务水平。要利用基层政权、城乡社区和社会组织工作平台优势,充分发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社会组织在缓和冲突、化解矛盾、减少纠纷中的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