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教育收费行为,保障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新的《浙江省定价目录》(浙价费[21010]216号)和《浙江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办法》(浙价法[2010]239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我县有关学校教育收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普通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教育学校,经省以上权限部门批准设立的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实行政府定价,同级管理;辖区内民办学历教育的义务教育学校、普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教育学校,经省以上权限部门批准设立的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同级管理。
二、公办中等职业教育学校(职高、中专和技校)由原来收费备案制改为政府定价后,要抓紧向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上报制定教育收费标准的有关材料进行成本监审。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和教育主管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