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苍南县人民政府
关于大力扶持民办学前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进一步加快全县民办学前教育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浙江省中长期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纲要》、《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学前教育发展全面提升学前教育质量的意见》(浙政发〔2008〕81号)和《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实施意见》(温政发〔2009〕68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加快我县民办学前教育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明确民办学前教育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动员社会资源投资民办学前教育,实现民办学前教育的质量提高和结构优化,形成公办学前教育与民办学前教育资源共享、优势互补、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良好局面。
(二)发展目标。从2011年开始,建立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建立规范办学风险预警机制和信息公开制度。至2015年,全县各中心镇都要创建一所公办或公办性质幼儿园;全县学前三年入园率达98%以上;全县省三级及以上学前教育机构招生覆盖率达80%以上;全县民办学前教育机构专任教师学历合格率达98%,其中大专以上达50%。至2020年,力创一流的园舍、一流的设施、一流的师资、一流的管理、一流的质量,实现高标准、高质量普及学前三年教育,所有学前教育机构均达到办园标准,使适龄儿童都能接受良好的学前教育。
二、多元投资,拓展民办学前教育发展空间
(三)鼓励多种形式举办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积极鼓励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按布局的总体规划,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以多种形式独资或股份制形式合资举办民办学前教育机构。鼓励以公建民办、民办公助等形式进行办学。支持民办学前教育机构跨乡镇实行集团化办学。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实行理事会或董事会领导下的园长负责制,举办者必须通过理事会或董事会参与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决策。园长在法律规定和理事会或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全面负责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事务。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在申办审批、分等定级、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公办学前教育机构具有同等地位。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理念和体现公益性、普惠性的原则,建立健全对民办学前教育机构以奖代补机制。中小学校网布局调整或迁建后闲置的校舍,优先考虑学前教育的办园(所)需要,在不改变用地性质的前提下,按符合学前教育和安全要求改建成学前教育机构。规划建设及国土部门要把新建、扩建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用地纳入规划,按照公益事业用地办理,实行优先安排,并享受与公办学前教育机构的同等待遇,减免相关费用。税务部门要对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房屋租赁综合税费实行优惠政策。公共事业部门要落实相关优惠政策和倾斜措施,保证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水、电、气、房租等费用按公办学前教育机构的标准收缴。
(四)建立配套学前教育机构建设和管理制度。在旧城改造、新区建设和安置小区建设时,应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要求,规划建设与居住人口相适应的公建配套学前教育机构,并做到与其它建筑设施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在出让商品房土地和安排经济适用房及农居房土地时,应根据学前教育设施布点规划,以教育用地划拨或作为土地出让的前置条件安排好学前教育机构的用地。公建配套学前教育机构是国家对教育事业的政策性投资,属国有教育资产;园舍设计方案审查时,由县建设规划部门牵头组织教育部门等参与;园舍建成后,由县规划、建设、发展改革、国土资源、教育等有关部门联合验收;验收合格备案后,由县房管部门指导办理有关手续后交付教育行政部门管理使用,按照国有资产进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将配套学前教育机构用地以出租、委托、承包等形式交付其他组织和个人用于非学前教育活动;已出租、委托、承包的,由县人民政府限期收回,用于学前教育。
三、加大投入,完善民办学前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五)落实财政性学前教育事业经费。县财政要把学前教育经费列入财政性教育经费预算,新增教育经费要向学前教育倾斜。2011年开始,对办学规范化管理考核优秀的学前教育机构,财政安排生均公用经费100元/年,至2013年学前教育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达到本县小学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的三分之一以上。至2015年,县财政性民办学前教育经费占同级财政性教育经费的比例力争达到3%以上。各乡镇政府每年要根据上级的奖励、补助,安排足够的配套经费,用于改善乡镇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办园条件。
(六)建立健全民办学前教育奖励补助机制。从2011年起,县财政设立学前教育专项资金1000万元,并逐年递增,主要用于民办学前教育。通过补助、奖励等方式,支持全县民办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创建乡镇中心幼儿园和等级幼儿园奖励、优秀举办者优秀园长和骨干教师补助奖励、低收费规范幼儿园经费补助、教育教学装备补助、师资培训补助、特殊困难儿童入园教育资助等(实施细则另发),由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使用,县财政部门负责管理监督。
(七)建立学前教育家庭贫困幼儿资助机制。采取措施,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儿童、残疾儿童、弱智儿童及流动儿童享有平等接受学前教育的机会。各学前教育机构要对低保家庭和生活特别贫困幼儿给予保育费减免和伙食费补助,减免和补助费用报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拨付。
四、落实政策,加快民办学前教育师资队伍建设
(八)实行民办学前教育机构教师归档管理和注册登记制度。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参照公办学前教育机构编制标准,实行自主聘用、合同管理,其在职在册教师的工资由所在学前教育机构发放,业务档案由所在学前教育机构建立,由教育行政部门实行人事代理。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对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教师给予注册登记,在册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教师在继续教育、职称评定、社会保险、评优评先等方面,享有与公办幼儿园教师的同等待遇。对未取得教师资格证书或上岗证书的教师,要限期取得任职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