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学区、直属各类学校,各乡镇中小学:
为进一步增强学校主体意识,激励学校自主发展,促进学校自主评价,根据《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试行学校发展性评价的指导意见》(浙教督〔2009〕47号)及《温州市教育局温州市人民政府督导室关于全面推进学校发展性评价工作意见》(温教督[2011]34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经研究,制定《苍南县学校发展性督导评价实施方案(试行)》。现将《苍南县学校发展性督导评价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组织学习,认真实施。
《苍南县学校发展性督导评价实施方案(试行)》是我县学校办学水平发展性督导评价的依据,也是学校工作的目标导向。因此,各校要对照本方案中的各项指标要求,分析现状,做好规划,分解目标,落实措施,抓好整改。各责任区督学要指导联系学校做好发展目标的规划制定与学校自查自评工作。
苍南县学校发展性督导评价实施方案(试行)
学校发展性评价是由学校根据国家的教育方针、法律法规和教育行政部门有关教育工作的总体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以学校的发展目标为基础,自主提出达标实施方案和与之配套的发展性评价方案,由学校作为直接评价者、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督导部门共同参与的对学校发展过程进行持续评价的活动。为进一步深化学校评价改革,构建依法自主办学的现代学校制度,激励学校走自主发展、内涵提升之路,实现科学和谐发展,根据《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试行学校发展性评价的指导意见》(浙教督〔2009〕47号)及《温州市教育局温州市人民政府督导室关于全面推进学校发展性评价工作意见》(温教督[2011]3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实际,特制定《苍南县学校发展性督导评价实施方案(试行)》。
一、指导思想
学校发展性评价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为依据,充分尊重学校依法自主办学的主体地位,以制定学校发展规划为起点,监督规划实施过程为基础,评价学校发展目标达成度为重点,努力构建以实施素质教育为核心,学校自评和外部评价相结合,学校自主发展与行政监督指导相统一的学校评价机制,促进学校形成自我约束、自我完善、自我发展的内在机制,促进学校自主、持续发展,促进现代学校制度的建立完善,进一步增强学校的可持续发展能力,推进素质教育的全面实施,不断提高办学水平,逐步形成办学特色。
二、基本原则
(一)发展性原则。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用先进的教育思想和办学理念引领学校遵循教育规律,坚持依法办学、规范管理,寻找自己的发展方向和目标。发展性评价强调纵向比较和过程评价,注重将学校发展需求与社会、学生的发展需求紧密结合,积极引导不同水平的学校在推进素质教育的轨道上不断提高办学水平,形成办学特色。
(二)主体性原则。发展性评价要充分发挥学校的主体作用,充分调动学校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通过全校教职工的参与,激活学校发展的内在动力,构建起自我评价机制,促进学校进一步增强自我反思、自我调控、自我完善、自我发展的能力。
(三)合作性原则。发展性评价强调教育行政部门、教育督导部门与学校、学校内部的评价者与评价对象建立起互相信任、密切合作的工作关系,形成平等合作、相互协商、共同研究的氛围。学校发展性评价需要社区、家长、学生的合作与参与,并将评价方案、评价结果通过适当的途径向全校师生和社会公布,形成校内外的参与意识和监督机制。
(四)适当性原则。发展性评价以承认学校发展的差异性和多样性为基础,评价重点、标准、方法因校而异,引导学校在基础阶段目标实现后向更高阶段发展,从而促进学校不断提高,逐步形成自己的办学特色。
(五)激励性原则。发展性评价要注重对学校发展的纵向比较,鼓励学校在原有基础上不断进步,让学校在发展过程中不断获得成功的体验,把评价作为学校发展的需要和动力。同时,把发展性督导评价与对学校的考核和校长任期目标考核有机结合起来。
三、指标设计
《苍南县学校发展性督导评价指标体系》(附件1),分为“基础性指标”和“发展性指标”两个部分。“基础性指标”强调的是规范办学,是根据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我省有关规范要求制定的,体现了学校办学的基本条件、教育教学的基本要求和管理规范等方面内容,要求所有学校都要实施,具有法定性、指令性和统一性。
“发展性指标”强调的是自主发展,是依据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需要拟定的,体现学校发展方向和特色追求,由学校根据自身的办学特色和不同阶段的发展要求做出自主选择。其中自创指标主要为学校优势或特色项目,根据学校发展规划的相关发展目标自主创立。自创指标既可以以本方案提供的发展性指标为基础,追加突破点,也可以针对学校发展进程中的难点、热点、关键点完全自行创立。
本《方案》中“基础性指标”共设定A级指标4项,B级指标13项,另设警示指标5项,适用于全县所有学校。“发展性指标”共设定了A级指标13项(其中A10、A11专供职业高中选择),B级指标38项,以供不同等级学校选择。具体设计如下:
(一)发展性督导评价指标体系总分为200(+10)分,“基础性指标”分值为100分,“发展性指标”分值为100分。在发展性指标中设“加分指标”10分,考核后按实计入总分。
(二)所有中小学校都必须开展全部基础性指标和5—7项发展性指标的评价(其中A1为必选指标),不同等级的学校根据自身发展水平和具体办学实际选择5—7项发展性指标(其中自创指标不超过2项),具体要求如下:
1.普通中小学:全部基础性指标+5项发展性指标【1项必选指标+4项自选指标】;
2.市素质教育示范校、市重点中学、市示范中小学:全部基础性指标+6项发展性指标【1项必选指标+5项自选指标(可有1项为自创指标)】;
3.市现代化学校、省重点中学、省示范中小学:全部基础性指标+7项发展性指标【1项必选指标+6项自选指标(可有2项为自创指标)】。
(三)“学校发展性评价发展性指标设计指南”所涉及的“发展领域”和“发展要素”是学校今后发展的重要领域和目标导向。鉴于目前学校间存在一定的差距,各校在自拟“评估内容”时要找准自身发展起点,对发展领域和发展要素作适当的调整和补充;“评估分值”也由学校自行确定,原则上各项分值相对均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