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民办幼儿园:
为进一步加强民办幼儿园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促进幼教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学前教育发展全面提升学前教育质量的意见》(浙政发〔2008〕81号)和苍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扶持民办学前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苍政发〔2011〕66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对民办幼儿园(利用国有资产由社会力量举办的幼儿园除外)收费实行备案管理。现将有关规定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民办幼儿园所要收取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必须上报所在学区,由学区审核后于2011年7月15日前统一向县教育局、县财政局、县发展和改革局申报备案。
二、备案项目:
(一)保育费:各民办幼儿园可根据各自的办学条件、办学质量和办学水平等情况,允许在相应等级的保育费基准收费标准的基础上作上下浮动,浮动幅度不得超过20%,山区和经济落后地区下浮幅度可适当放宽。但必须取得县教育局、县财政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备案同意后方可收费。
各等级幼儿园保育费基准收费标准:省一级500元/月·人,省二级400元/月·人,省三级300元/月·人,准办级200元/月·人。
保育费基准收费标准上浮原则上要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办学硬件设施和软件配备明显好于同级别幼儿园标准的,如生均用地面积、生均建筑面积,设施设备、教玩具、图书资料和师资力量配备等;(2)办学规范化管理考核优秀的幼儿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