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学区,各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
现将《苍南县2011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七日
苍南县2011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
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进一步推进教育公平,完善我县招生工作制度,确保适龄儿童按照法规要求接受义务教育, 特制订如下实施办法。
一、招生原则
以户籍为主划片招生,免试、相对就近入学,统筹安排,确保适龄儿童少年按时接受义务教育。
二、招生对象
小学招生对象为
1.苍南县常住户籍的适龄儿童;
2.驻苍部队现役军人、县政府引进优秀高级人才、苍南籍合法出国华侨、华人的子女;
3.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
4.其他符合借读条件或确有特殊原因要求在苍南县借读的适龄儿童、少年。
三、招生办法
(一)本县户籍适龄儿童,原则上到户籍(含集体户)所在地施教区学校报名入学。
(二)移民子女凭移民证(移民协议或县政府文件)到移入地施教区学校报名入学。
(三)残疾儿童、少年到有关特殊学校报名入学或到户籍所在地施教区学校随班跟读。
(四)苍南县籍合法出国华侨、华人子女在我县就读的,根据《国务院侨务办公室、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华侨子女回国接受义务教育相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侨文发〔2009〕5号) “华侨子女在其国内监护人户口所在地就读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应当视同当地居民子女办理入学手续”的规定执行。
(五)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到本县增挂“外来务工子弟学校”校牌学校(具体学校见附件)或学区报名,报名条件按《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育局关于温州市义务教育阶段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就学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温政办〔2008〕125号)执行。
(六)鉴于行政区划刚调整的实际,今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施教区均不变。
(七)从今年秋季开始,全县所有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新生不得单独编成寄宿班、寄午班。学校根据现有食宿条件酌情安排确有住宿需求的学生住宿,但不得收取上级文件规定外任何费用。
(八)、民办义务阶段学校学校招收新生,在县教育局统筹指导下实行自主招生。在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数一定比例时,学校可通过电脑派位、面谈等方式招收新生。
四、新生报名
(一)下列适龄儿童,在6月24-26日,由其监护人持有效证件到本辖区施教学校报名:
1. 本县户籍适龄儿童:凭户籍簿、儿童预防接种证(初中新生除外,下同)等证件原件和复印件报名;
2.华侨、华人子女:凭父母原籍户籍证明、苍南县侨办证明、现监护人手续,儿童本人的护照及儿童预防接种证等证件原件和复印件报名;
3.因领养、多胎以及父母离异等原因,户籍尚未落实的适龄儿童,凭各乡镇民政、计生等部门的有效证明、现法定监护人房屋产权证及儿童预防接种证等证件原件和复印件到现法定监护人房产所在地施教区学校报名。
4.移民子女凭移民证(移民协议或县政府文件)、户籍簿、儿童预防接种证等证件原件及复印件报名。
(二)下列适龄儿童,在6月29-30日,由其监护人持有效证件到相关学校报名:
1.外来引进优秀高级人才子女,凭父母单位和县人事部门证明、户籍簿、房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协议)、人事派遣(或劳动合同)、儿童预防接种证等证件原件和复印件到父母居住地或单位所在地相对就近学校报名。
2.驻苍部队现役军人子女凭父母单位有效证明、原籍户籍簿、父母身份证(现役军人证)、儿童预防接种证等证件原件和复印件到父母单位所在地相对就近学校报名。
3.符合政策条件的外来务工子女凭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出具的当地无监护条件证明、我县发放的《浙江省居住证》(或《浙江省临时居住证》)、房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协议)、劳动用工合同(或工商营业执照)、儿童预防接种证等到居住地已增挂“外来务工子弟学校”校牌的学校报名,学校接收有困难或申请人确有其他特殊原因的,可到居住地学区报名,由各学区统筹安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