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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考察和政审工作实施细则

2021-05-30 苍南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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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考察和政审工作实施细则

浙公通字〔200860

浙江省公安厅   浙江省人事厅

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考察和政审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公安局、人事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

          现将《浙江省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考察和政审工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浙江省公安厅     浙江省人事厅

                                                      OO八年四月九日    

浙江省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

考察和政审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考察和政审工作,根据人民警察法、公务员法、《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和《浙江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细则(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省各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的考

  察和政审工作。

  第三条  考察和政审对象是指按公务员(人民警察)招考公告规定比例确定的考试入围、体检合格人员。

  第四条  县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和上级公安机关指导、监督、协调录用人民警察的考察和政审工作,招录的公安机关具体组织实施。

  第五条  在实施考察和政审工作时,公安机关应当成立考察和政审组,每个组由2名以上责任心强、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的党员民警组成。

  第六条  考察和政审组成员与考察和政审对象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或其他执行公务需要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第七条  对于确需到国(境)外进行考察和政审的,可以委托我国驻外使、领馆和外交部驻港、澳特派员公署实施。

  第八条  考察和政审的内容主要包括考察和政审对象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能力素质、工作(学习)表现和录用资格条件、应回避的情形以及配偶、直系亲属、近亲属的情况等。

  第九条  考察和政审期一般为60天,自公布考察和政审对象名单之日起计算。考察和政审结论为合格或不宜录用为人民警察,应在考察和政审期内作出。

  第十条  考察和政审中查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宜录用为人民警察:

   (一)曾有严重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的行为,并经有关部门认定的;

   (二)曾受到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处分、开除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籍处分的;

  (三)曾受过刑事处罚、治安处罚、少年管教、劳动教养或近两年内受到司法拘留的;

  (四)曾组织、利用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被有关部门处罚的;

  (五)受党、团内警告未满一年或受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未满两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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