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苍质监〔2011〕45号
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活动的通知
各有关企业:
近期,国内各地市场上使用的纸杯、纸桶等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相继出现“荧光物质超标”的现象,给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极大的危害,为督促我县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生产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规范质量安全生产经营行为,确保食品质量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我局决定将于即日起开展所有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生产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活动,请各相关单位按有关要求认真开展自查,在2011年6月底前完成自查,并认真填写《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情况自查表》,并于7月10日前上交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监管科。
按照部署,我局将于2011年7月下旬开始对食品用纸包装容器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实施监督检查,重点核查企业质量管理制度的运行记录,包括原辅料进货验收记录、生产过程控制记录、产品出厂检验记录和产品销售记录等,企业应当积极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协助核查企业生产条件,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回答相关询问。检查中如发现企业拒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工作或在生产管理过程中涉嫌违法的,我局将依法采取措施进行严厉处理。
附件:1. 食品用纸包装容器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情况自查表
2. 食品用纸包装容器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情况核查表
二〇一一年六月一日
主题词:食品包装 质量安全 主体责任 通知
苍南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室 2011年6月1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