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推进我县污染减排工作,根据国家省市有关大气污染防治及污染源监督管理规定,现就规范工业锅炉环境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所有工业锅炉使用单位均须配备符合要求的污染治理设施,采用含硫率较低的煤炭,通过严格的污染控制措施,确保各种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鼓励工业锅炉实施燃煤气化燃烧、余热回收利用、锅炉水处理、蒸汽冷凝水回收、分层燃烧、、能量反馈与变频等节能和清洁能源改造。
二、全县现有4吨/小时或2.8兆瓦以上(含)的燃煤锅炉要于2011年底前完成实施脱硫改造工程;新建2吨/小时或1.4兆瓦以上(含)的燃煤锅炉要同时建设脱硫治理设施,脱硫治理效率要达到80%以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