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学区,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
根据《浙江省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若干规定(试行)》(浙教师[2010]175号)精神,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和校长、特殊教育学校教师和校长、幼儿园教师和园长(含民办)等应纳入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制度实施范围。为使上述教师和校(园)长能进入“教师培训管理平台”自主选择培训项目,根据浙江省教育厅师范处《关于做好中职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和幼儿园教师基本信息录入等工作的通知》要求,上述学校(幼儿园)教师和校(园)长基本信息要录入“教师培训管理平台”。同时,对已经录入“教师培训管理平台”的中小学校及教师基本信息进行更新维护。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信息录入对象:
1.具有教师资格证书、此前未在“教师培训管理平台”录入过基本信息的在岗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教师和校(园)长(含民办学校、幼儿园)。
2.普通中小学教师和校长(含民办学校)。
二、信息更新对象:此前录入过基本信息但信息不完整、不正确或情况已发生变化的各类中小学教师。情况发生变化系指调入或调出、离职或退休、学历职称职务等发生变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