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苍卫发〔2012〕11号
转发温州市卫生局、温州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
温州市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的通知
各学区,各托儿所幼儿园,各医疗卫生单位:
现将温州市卫生局、温州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温州市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的通知》(温卫医[2011]325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苍南县卫生局 苍南县教育局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转发 托幼机构 卫生保健 通知
| 温州市卫生局 | 文件 |
| 温州市教育局 |
温卫医〔2011〕325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温州市托儿所幼儿园
卫生保健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卫生局、教育局,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社发局: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各级各类托儿所、幼儿园(含早教机构及学前班,以下简称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工作,切实提高集居儿童卫生保健水平,预防和减少疾病,全面促进儿童身心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和卫生部、教育部《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有关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
县级及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作为公共卫生服务的重要内容,加强监督和指导,主管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工作。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协助卫生行政部门检查指导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
县级及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辖区内医疗卫生单位负责辖区内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妇幼保健机构负责辖区内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管理和业务指导,业务指导内容包括:膳食营养、体格锻炼、健康检查、卫生消毒、疾病预防等;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定期为托幼机构提供疾病预防控制咨询服务和指导;卫生监督执法机构依法对托幼机构的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预防和控制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二、加强监管,严格准入
我市对各级各类托幼机构实行“卫生保健合格”制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协同卫生行政部门将卫生保健工作质量纳入托幼机构的分级定类管理。
(一)新设立的托幼机构,开办招生前及改扩建后应当取得县级及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妇幼保健机构依据《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出具的卫生评价报告。
(二)各级各类托幼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园(所)卫生保健工作第一负责人,要将卫生保健管理纳入日常管理重要内容,落实专人分管。托幼机构应当根据规模、收托儿童数量等设立相应的卫生室或者保健室,按收托150名儿童至少设1名专职卫生保健人员的比例配备卫生保健人员;收托150名以下儿童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卫生保健人员。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学历,并接受当地妇幼保健机构组织的岗前及定期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具有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基础知识,掌握卫生消毒、传染病管理和营养膳食管理等技能,做到持证上岗。
(三)实行“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合格单位”制度。卫生行政部门联同教育行政部门开展托幼机构年度综合管理检查,卫生保健工作合格者授予“卫生保健合格单位”证书;不合格者可在限期整改后重新申请检查,仍不合格的出具“卫生保健不合格”意见。卫生行政部门将年度检查情况通报教育行政部门留底备案,由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纳入年度综合管理检查结果一并做出相应处理。
三、健全制度,规范管理
严格依据《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开展园(所)保健工作。保健人员负责园(所)卫生保健工作,建立合理的集居儿童一日生活制度、卫生消毒制度、膳食管理制度、因病缺勤随访制度等卫生保健制度,建立教师、儿童健康档案,做好传染病预防和控制管理。
(一)根据各年龄段儿童的生理、心理特点,结合本地区的地理位置、季节变化和本托幼机构的实际情况,制订合理的生活制度,培养儿童良好的卫生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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