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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国家民办教育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2021-05-30 苍南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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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县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温州市委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国家民办教育综合改革试点加快教育改革与发展的若干意见》(温委〔20118号)文件精神,推进民办教育体制机制创新,加快我县教育改革与发展,现结合苍南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认识,明确综合改革试点任务要求

1.充分认识民办教育的重要作用。民办教育与公办教育同属于公益性事业。民办教育是我县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苍南教育发展的重要增长点和促进教育改革的重要力量。发展民办教育是政府的工作职责。改革开放以来,我县民办教育发展迅速,民办教育承担了全县1/3的教育任务,为我县普及十五年教育作出巨大贡献。新的时期,教育将走上公办教育保障公平普惠,民办教育保障多元选择的发展格局,全社会要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实施民办教育综合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因地制宜,迎难而上,扎实推进国家民办教育综合改革试点工作。

2.准确把握改革试点的基本方略。市委市政府以实施国家民办教育综合改革试点为契机,出台《关于实施国家民办教育综合改革试点加快教育改革与发展的若干意见》以及9个配套文件(以下简称“1+9文件)。“1+9文件立足温州民营机制优势,以突破与创新为使命,坚持大力发展、系统改革、同等待遇的原则,按照顶层设计、分类管理的思路,针对民办教育发展存在的政策障碍,在财政扶持、产权明晰、财产管理、政策优惠、融资投资、队伍建设、法人治理等方面全面进行制度重建,为民办教育开拓广阔的发展空间。我县要通过贯彻实施“1+9文件,形成区分合理的民办教育公共政策体系,进一步吸引社会力量投资办学,形成公办、民办教育共同发展的良好格局。

二、深化改革,推进办学体制机制创新

3.深化办学体制改革。积极开放教育投资、生产、供给领域,吸引社会力量和民间资本进入教育事业领域。支持各类办学主体通过独资、合资、合作、股份等多种方式办学。鼓励行业、企业等社会力量参与公办学校办学,鼓励非义务教育阶段优质公办学校通过各种方式参与、支持民办学校办学。加大教育引资、引智力度,吸引省内外知名商企、实业家投资办学,引进教育品牌集团管理智慧,建设优质高端民办学校。

4.实施分类管理机制。按照营利性、非营利性对民办学校进行分类登记管理。非营利性的全日制民办学校按照民办事业单位法人进行登记管理,营利性的全日制民办学校按照企业法人进行登记管理;非全日制的民办学校按照企业法人进行登记管理,确属非营利性的,也可以登记为民办事业单位法人。

民办事业单位法人由民政部门登记管理,企业法人由工商部门登记管理,由质监部门发给组织机构代码证件。登记为民办事业单位法人的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一样,不作为纳税主体,不需要领取税务登记证。民办学校在由注销民非登记为企业法人,由民政、工商部门给予简化程序办理变更手续,可以先进行登记,再进行资产清查和资产及债务转移。登记为企业法人的民办学校,由税务部门发给税务登记证,享受“1+9”政策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法人属性一经确定不予变更。民政、工商、质监、税务等有关部门要在20128月底前完成首批推进学校的分类登记工作。

5.推进投融资体制改革。建立教育投融资平台,探索组建由国资引导、民资参与的苍南县民办教育担保公司,为民办学校提供贷款担保等金融服务。鼓励金融机构为民办学校提供用于扩大和改善办学条件为目的的信贷支持。金融管理部门要与有关银行协商,探索具体的贷款操作实施办法,使登记为民办事业单位法人的民办学校可以将学校非教学设施作抵押申请贷款,登记为企业法人的民办学校可以将学校设施作抵押向银行申请贷款。

6.探索现代学校制度。以实施国家民办教育综合改革试点为契机,以改革学校法人制度为核心,探索政事分开、管办分离,建设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现代学校制度,促进公办教育开放办学。

要督促民办学校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董事会(理事会)以及监事会(监事)制度,落实学校民主管理各项规定,保障校长依法行使职权。要按规定向首批推进学校确定派驻独立董事,并做好岗位培训。

三、完善政策,加大民办教育扶持力度

7.设立财政奖补资金。2012年起,县政府每年安排500万元作为民办教育专项奖补资金,用于全县民办学校升等创优、年检优秀、规范化考核优秀的奖励,全县年度优秀举办者、校长、教师的奖励和民办学校教师培训培养的补助,民办学校教师人事代理、贷款贴息的补助以及民办中职学校毕业生培养的奖励等。专项奖补资金的安排使用和奖励办法,由县教育、财政等有关部门制定。

8.建立政府购买教育服务机制。2012年起,以我县同类同级公办学校生均教育事业费为基准,建立政府向十五年基础教育阶段民办学校购买服务的经费投入制度。对登记为民办事业单位法人的民办学校,以落实教师社会保障政策,足额缴纳教师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应缴部分,以及落实当地民办学校教师最低工资制度和相应会计制度为前置条件,分三批到位。即由县教育、财政部门核定符合要求的民办学校在校生人数,由县财政按我县上年同类同级公办学校生均教育事业费给予一定的补助:义务教育阶段补助比例为30%,学前教育、高中段教育补助比例为20%。至2015年,使义务教育补助比例达到50%,学前教育、高中段教育补助比例达到30%

9.落实税费优惠政策。登记为民办事业单位法人的民办学校依法享有公办学校同等的税费优惠政策。登记为企业法人的民办学校,提供学历教育劳务所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由税务部门先征缴,财政部门安排资金,按企业所得税入库的地方留成部分予以补助,该项优惠政策享受五年。个人通过中国境内的非营利性机构用于民办教育事业的捐赠支出,按税法规定,在计算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出资人将房产设备投入到民办学校,不征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契税先由税务部门按规征缴,财政部门安排资金,按地方留成部分予以补助。企业以税后利润在本区投资办学的,其投资额对应的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由县财政予以返还,全额用于办学。税务部门要在20127月份之前,根据民办学校属性不同,对我县19所首批推进学校落实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10.保障合理用地需求。统筹民办学校布局,按照“1650城镇体系框架的要求,将民办学校布点纳入教育布局规划,并与城乡规划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做好衔接,通过政策引导使全县民办教育规模、布局、比例更趋合理。要优先确保民办学校建设用地,以保障民办教育用地需求,“十二五”期间拟推出10个新建项目由民间资金投资办学。登记为民办事业单位法人的民办学校,可以行政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各项建设规费减免与公办学校享有同等待遇。原以出让方式获得的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和教育用地功能均保持不变。登记为企业法人的民办学校原则上以有偿出让方式供地,原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地的,分类改革后,其土地作为国有资本保留,需要由划拨改为出让的,按国家《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规定处理,出让金由原土地使用者支付。在规划许可的前提下,民办学校可以依法依规通过土地置换迁建、扩建学校,做大做强优质资源。

11.落实收费自主权。根据法人属性不同,执行优质优价、分等定价的收费政策。登记为民办事业单位法人的民办学校,收费标准以当地上年度生均教育事业费作为指导价进行管理:一类学校(省级及以上的,包括重点特色普高、重点职高、示范性中小学、省一级幼儿园等),可按当地上年度生均教育事业费3倍的标准内自主确定,特别优质的学校,经批准可按当地上年度生均教育事业费5倍的标准内自主确定;二类学校(市级及以上的,包括重点特色普高、重点职高、示范性中小学,省二级幼儿园等)可按当地上年度生均教育事业费2倍的标准内自主确定;三类学校,可按当地上年度生均教育事业费1倍的标准内自主确定;部分没有参加等级评估,办学质量确实较高的,可由教育部门确定办学等级。原收费标准高于等级标准的,按原标准执行;收费标准应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变动,若需突破等级收费标准,需经教育主管部门认可,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登记为企业法人的民办学校,收费标准由学校自主定价。以上两种法人属性的民办学校收费均须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示后方可执行。

收费项目除学费(保教费)、住宿费和代收代管费用外,不得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等名义另外收取其他费用。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参照公办幼儿园政策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代办服务项目的收费应遵循“学生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收取。学生因退学、开除、休学、转学等原因提前结束学业,学费(保育费)和住宿费应按实际进行结算。

12.依法落实学生的扶助政策。民办学校学生与公办学校学生同等待遇享受国家助学金、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贷款财政贴息、中职助学金、义务教育阶段免费教科书、困难生资助等省以上财政补助政策。

四、强化保障,加强民办学校教师队伍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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