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苍南县国土资源局文件
苍土资发〔2012〕31号
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土地登记费的
通 知
各国土资源所(分局)、局有关单位:
为切实减轻小型微型企业负担,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财综〔2011〕104号)文件规定,现决定暂时免征小型微型企业土地登记费。另外,土地使用权转让变更登记停止收取土地权属调查费、地籍测绘费。各单位要认真落实本通知的规定,加强对小型微型企业享受收费优惠政策的登记备案管理,确保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享受收费优惠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