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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温州市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水平评估的通知

2021-05-30 苍南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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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南县教育局 苍南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转发温州市教育局温州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关于开展温州市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水平评估的通知

 

各学区、直属各类学校,乡镇中小学:

现将温州市教育局、温州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开展温州市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水平评估的通知》(温教督〔201279)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要做好“温州市义务教育办学水平评估等级学校”创建工作的学习、宣传、动员和部署工作,要让学校领导和广大师生认识到,义务教育办学水平评估是促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的重要举措,是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高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推进学校特色建设的迫切需要,进一步增强工作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把“义务教育办学水平评估等级学校”创建工作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工作重点,科学规划、严密部署、扩大宣传、建立机制,提高学校创建水平。

二、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对照评估操作标准,发动全体教职工进行自查自评,自评结果达到申报相应等级标准的,可于每年4月或11月向县教育局提出创建申请。2008年后(含2008年)获得省、市义务教育示范学校、市现代化学校、市素质教育示范学校称号并通过省新一轮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评估的学校,在2012年底前自愿申报转评的只需提供《申报表》(包含《自查自评报告》和《学校发展规划》)和《工作用表》,不必提供评估台帐。

三、对经评估达到市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水平相应等级标准的学校,由市教育局予以挂牌命名外,县教育局将予以奖励。

四、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要根据温教督〔201279号文件精神,认真对照《温州市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水平评估操作标准(试行)》,结合学校发展实际,制定温州市义务教育办学水平评估等级学校创建规划,填写《温州市义务教育办学水平评估等级学校创建规划表》(见附件),并于115日前将规划表纸质稿和电子稿报学区,由学区汇总后于116日前报县教育局中、小教科,直属学校于115日前直接报县教育局中、小教科(独立初中、潜龙学校、新星学校报中教科,其他学校报小教科)。

附件温州市义务教育办学水平评估等级学校创建规划表

 

       

 

 

苍南县教育局 苍南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20121025

 

 

 

 

抄送:市教育局,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 

苍南县教育局办公室            20121025日印发

 


 

温州市教育局  温州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关于开展温州市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水平评估的通知

温教督〔2012〕79号

各县(市、区)教育局、政府教育督导室,经济技术开发区文教体局,市局直属各学校、单位: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温州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和《温州市教育局温州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优化整合学校评估项目的意见》(温教督〔2012〕25号),进一步促进我市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决定从2012学年起在全市开展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水平评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水平评估为载体,进一步完善以县为主的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和经费保障机制,改善办学条件,推进义务教育城乡一体化。促进学校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引导学校不断提升办学理念,切实改进管理手段和教育方法,推进学校错位发展办学有特色,促进学生差异发展学习有特长,从而实现我市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

二、目标任务

2012学年起全面启动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水平评估,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认真制订学校评估规划。到2015年,全市有80%以上的义务教育学校通过办学水平评估,其中60%以上的学校达到二级以上水平;到2020年,全市所有义务教育学校通过办学水平评估,其中85%以上的学校达到二级以上水平。

三、申报与评估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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