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学区、直属学校,乡镇中小学、幼儿园,县教育学会各专业教育委员会:
苍南县教育学会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已于
苍南县教育局 苍南县教育学会
2013年1月30日
苍南县教育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名称:苍南县教育学会
第二条 性质:苍南县教育学会(以下简称本会)是由全县教育系统广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自愿组织的,研究教育科学的、非营利性的群众性学术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和学术导向,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风尚,贯彻“双百”方针,团结和组织全县广大教育工作者,开展教育科学理论和实际问题的研究,配合教育行政部门,为深化教育改革,提高教育质量,促进苍南教育均衡、和谐发展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会接受苍南县教育局(业务主管)和苍南县民政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苍南县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学会业务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办公地址设在苍南县教育科学研究所(苍南县灵溪镇公园路10-20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协调本会和其他专业(学科)委员会的教育科学研究规划,组织重点项目、课题的协作研究。
(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教育科学实验和咨询活动。
(三)举办各种学术会议和学术报告,交流教育科研成果和经验,组织优秀教育科研成果的推广活动。
(四)介绍国内外教育科研学术动态,普及教育科学知识。
(五)编辑有关资料和通讯,提供教育科研信息。
(六)组织教育科研研究论文和课题成果的评奖活动。
(七)开展其他有关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采用团体会员制和个人会员制。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条件及程序。
(一)团体会员资格:本县学校和学科(专业)研究会承认本会章程,提出申请,经本会批准,即成为本会团体会员,业务上接受本会指导;凡具备以上资格条件的法人单位或组织,承认并遵守本会章程,均可申请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二)个人会员资格:凡赞成本会章程,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入会。
1. 具有教育科研理论水平和研究能力,发表过论文的研究人员;
2. 教学经验丰富,有一定研究能力的教师;
3. 教育行政经验丰富,并关心支持教育科学研究工作的教育行政干部。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学术研究和各种学术活动;
(三)优先取得和利用本会的图书及资料;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承办本会委托的工作,维护本会的声誉;
(三)积极参加与本会组织的活动;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一条 入会退会手续
具备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加入本会,应提出书面申请,经理事会批准,方可成为正式会员,并发给会员证书。
团休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团体会员证和印鉴。个人会员退会须交回会员证。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会员如果不按规定交纳会费和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主要职责是:
(一)制订、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决定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讨论并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宜。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召开,由理事会讨论决定。
第十四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可选连任。理事会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理事。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推举名誉会长,聘请顾问;
(三)对本会活动进行集体领导和监督;
(四)领导内部办事机构和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五)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并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召开全会性的学术会议;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讨论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联系群众,作风民主,维护团结,廉洁奉公;
(三)在本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四)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十六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处理本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本会日常工作由秘书处负责,本会设常务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主持理事会秘书处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由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十八条 经苍南县教育局批准成立,并报经苍南县民政局批准登记的全县性专业(学科)教育委员会为本会的分支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在本会章程许可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
专业(学科)教育委员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人数不超过该专业(学科)教育委员会会员的三分之一。
第五章 资产和财务
第十九条 本会资产为共有财产,依照国家和社团管理机关有关规定及本会章程进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二十条 经费来源
(一)教育行政拨款补助;
(二)会员会费;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团体和个人捐赠;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财经纪律,建立 健全财会制度,编制年度经费预算、决算,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财务收支状况,接受会员和有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第六章 变更和终止
第二十三条 变更程序
(一)本会章程名称、法定代表人、业务主管部门等重大变更,由理事会提出变更报告,提交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二)涉及登记证书及其它登记内容的一般性变更,由理事会审议决定;
(三)向苍南县教育局和苍南县民政局申报,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第二十四条 终止程序
(一)由理事会提出终止报告,提交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二)由理事会提出终止方案,确定善后工作人选,成立清算组织,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三)向苍南县教育局和苍南县民政局申报,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的修改权属本会会员代表大会,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苍南县教育局审查同意,并报苍南县民政局审核核准后生效。
苍南县教育教学学术行为规范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教育教学研究成果评审、鉴定等工作,加强教师学风建设,提高职业道德修养,保障学术自由,促进学术进步,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和制度环境,特制订《苍南县教育教学学术行为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由教育数学学术委员会征求有关学术骨干及教育管理人员意见,通过广泛讨论制订形成,是我县教育工作者学术活动的自律准则。
第三条 本规范的学术行为主要指从事教育教学文字形态(包括著作、研究报告、论文等)和实物形态(包括教学用具,模型、音像制品、软件等)科学研究及其学术成果的评价等活动。
第二章 指导思想
第四条 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不断推动学术进步。
第五条 教育工作者应以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及自身专业发展为已任,增强工作使命感和社会责任心,努力使自己成为良好学术风气的维护者,严谨治学的力行者,优良学术道德的传承者。
第六条 教育工作者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第三章 学术引文
第七条 引文应以原始文献和第一手资料为原则,凡引用他人观点、方案、资料、数据等,无论曾否发表,无论是纸质或电子版,均应详加注释。凡转引文献资料,应如实说明。
第八条 学术论著应合理使用引文。对已有学术成果的介绍、评论、引用和注释,应力求客观、公允、准确。伪注、伪造、篡改文献和数据等,均属学术不端行为。
第四章 成果要求
第九条 不得以任何方式抄袭、剽窃或侵吞他人学术成果。
第十条 应注重学术质量,反对粗制滥造和低水平重复,避免片面追求数量的倾向。
第十一条 学术成果文本应规范使用中国语言文字、标点符号、数字及外国语言文字。
第十二条 学术成果不应重复评奖、发表(包括一稿多评、一稿多投)。
第十三条 学术成果的署名应实事求是。署名者应对该项成果承担相应的学术责任、道义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五章 参评程序
第十四条 项目报批。每年安排的评比活动必须在工作计划中列出,临时增加的评比项目须经局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行政科室原则上不组织学术评比活动。
第十五条 诚信承诺。教师在参加评比时,必须填写《苍南县教育教学学术评比承诺书》,承诺其教育教学成果的原创性、真实性,并由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加盖公章。
第十六条 组织推荐。参加成果评比材料,必须逐级上报。各学区、县直属学校必须对参评人成果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发现有诚信问题、版权问题或在同级别以上评比中已经获奖的材料,不予上报参评。
第六章 学术评价
第十七条 学术评价活动过程接受县教育局纪委纪律监督和教育工作者民主监督。
第十八条 学术评价活动严格按照报批程序,未经学术委员会批准,视为擅自操作,一律无效。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建立学术评审人才库,学术评价时从中随机抽取组成。第二十条 学术评价机构应坚持程序公正、标准合理,成果作者、受理工作人员和评审人员三向匿名,相互回避。
第二十一条 建立结果公示、获奖成果上网和意见反馈机制,阳光作业,公开透明。
第二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应对其组织工作和评价意见负责,并对评议过程保密,对不当评价、虚假评价及泄密、披露不实信息或恶意中伤等造成的后果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三条 学术评价坚持“只认成果不认人”原则,杜绝拉关系讲人情的不正之风。被评价者或他人不得干扰正常评价工作,由此引发的一切后果均由其本人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