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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2年度个体工商户验照工作的通知

2021-05-30 苍南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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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个体工商户条例》、《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验照办法》等相关规定及省局《关于做好2012年度个体工商户验照工作的通知》(浙工商个〔201228)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开展2012年度个体工商户验照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验照范围

  凡2012年1231日前在我局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含已停业的个体工商户)均需参加2012年度验照。

  二、验照时间

  个体工商户应当于2013年11日至531日期间,到核发营业执照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参加2012年度验照。

  三、验照材料

  根据《个体工商户验照办法》的规定,个体工商户申请验照时需提交的材料为:(1)由国家工商总统一制订的《个体工商户验照报告表》;(2)营业执照副本;(3)经营范围中涉及前置行政许可经营项目的许可证件或批准文件复印件;(4)工商机关依法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个体工商户委托他人代办验照的,应当提交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提供的材料中属于复印件的,应当由个体工商户本人或其受托人签字确认与原件一致。

  四、验照重点

  (一)重点监管行业:从事食品生产经营、药品生产经营、网吧、农资经营、娱乐场所、危险化学品类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经营、小宾馆旅店等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农林牧渔业、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

  (二)审查和监管重点:(1)前置审批行政许可情况,要重点查验其前置行政许可证或批准文件是否有效,有无相关审批部门的吊销、撤销及注销抄告信息,有无与工商登记情况不符的情况。发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停止相关经营活动,并限期办理注销登记或者变更登记,拒不办理的依法予以处罚直至吊销营业执照;(2)检查个体工商户执行核定的经营范围情况,依法规范其超范围经营行为;(3)检查其登记事项与实际经营情况是否相符,对擅自变更登记事项,或出租、出借、涂改、转让营业执照的违法违章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和规范。

  五、验照方式

  各工商所(分局)可以根据管辖区域的实际情况,结合监管区工作模式,采取多种方式进行验照。对于属于重点监管范围的个体工商户,可以结合经济户口巡查管理,开展实地检查验照;对集贸市场等个体经营户相对集中的区域,可以上门服务集中验照。在验照过程中,各所(分局)要继续探索“电子验照法”、“快捷验照法”等便捷验照方式,提高工作效率。

  六、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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