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苍住建〔2013〕1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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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印发《苍南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
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商业银行、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经研究,修订《苍南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苍南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中国人民银行苍南县支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温州监管分局苍南办事处
2013年4月10日
主题词:市场管理预售资金实施细则印发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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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南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办公室2013年4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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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南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确保商品房预售资金用于相关工程建设,防止商品房交易风险,保障预售商品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正常秩序,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住建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浙江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浙建房〔2010〕72号文件)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修订本实施细则。
一、监管协议的签订
(一)批准预售的商品房建设项目(含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等)应当全部纳入预售资金监管对象范围。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根据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按照商品房预售许可规模或者建设项目全部作为独立的预售资金监管对象(以下简称“监管项目”),在当地银行机构申请开立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以下简称“资金账户”)。一个监管项目只能开立一个资金账户,该账户不能支取现金。
(二)预售资金监管比例。监管项目工程预算清册总额(包括土建、安装、水电、弱电、智能、装修装饰、绿化配套工程等所有分项工程)不低于130%的预售资金按预售资金监管协议方式监管。
各分项工程目录及未确定的分项工程预算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申报并承诺,且须经监理企业审核确认。已确定预算的分项工程以中标通知书、经有关部门备案的工程建设施工合同和其他分项工程施工合同为准。如发现申报不实,将其行为记入企业的诚信档案和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同时,住建部门应停止该监管项目的销售,并责令其限期改正。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应与开设资金账户的银行机构(以下简称“监管银行”)、监管项目的工程监理单位共同签订统一格式的《浙江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以下简称“监管协议”)明确三方的权利、义务、责任,同时向监管银行提供以下资料:
1.监管项目的工程形象进度表;
2.监管项目各阶段资金使用计划;
3.监管项目工程预算清册;
4.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
5.监管银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
监管项目的工程形象进度表和监管项目各阶段资金使用计划须经监理企业审核确认。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后,监管银行应当向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发放资金账户账号,用于申请办理监管项目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二、监管协议的报送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办理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应向住建部门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的备案工作并填写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备案申请表(见附件1),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1.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
2.监管项目的工程形象进度表;
3.监管项目各阶段的资金使用计划;
4.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
5.住建部门要求的其他资料。
(五)未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的项目,住建部门不予发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资金监管银行及资金账户账号应通过商品房网上销售管理系统对外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