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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明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行政审批事项的意见

2021-05-30 苍南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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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安监〔2013〕22

苍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明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行政审批事项的意见

各科室,监察大队,各乡镇安监所,各有关企业:

  根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5号)和温州市安监局《关于做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温安监管〔2012148)、《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温安监管〔20137))文件精神,按照县委县政府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进一步简化优化行政审批程序和事项,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明确县安监局审批、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范围

  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经营方式分为三种:仓储经营、有储存场所经营(带储存经营)、无储存场所经营(不带储存经营)。县安监局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下列危险化学品企业经营许可证的审批、颁发工作:

  ()有储存场所经营企业(是指储存的危险化学品数量未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场所);

  ()无储存场所经营企业(是指零售店面经营和票据贸易经营);

  以上两种情形中经营剧毒化学品的企业、经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企业、经营汽油加油站的企业、带有储存设施经营的企业(指有储存场所经营企业所储存的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及仓储经营的企业不属于县安监局审批、颁发经营许可证范围。

  二、申报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企业申报材料

  ()仓储经营、有储存场所经营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报材料按温州市安监局温安监管[2012]148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无储存场所经营企业许可证申报材料(一份)

  1、首次及延期申请需要提交的材料

  (1)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延期申请的提交延期申请书,其中申请书一式2)

  (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

  (3)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相关安全资格证书(复制件);

  (4)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租赁证明文件及相应的出租者产权证明(复制件);

  (5)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性质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复制件)

  (6)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

  (7)委托有资质运输单位运输危险化学品协议书(复制件,仅票据贸易经营提供);

  (8)承诺不非法储存危险化学品的承诺书(仅票据贸易经营提供);

  (9)供货协议书和销售意向书(复制件,仅票据贸易经营申请提供);

  (10)原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延期申请提交)

  2、变更申请应提交的材料(一份)

  (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书(一式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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