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学区、直属各类学校,乡镇中小学: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和《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推进我县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提高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实效性,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育人为本,根据新时期青少年青春期特征和成长过程的心理特点,有针对性地加强心理健康教育,运用心理健康教育的理论和方法,培养中小学生良好的心理素质,促进中小学生身心全面和谐发展。
二、目标任务
总目标:提高全体学生的心理素质,充分开发他们的潜能,培养学生乐观向上的心理品质,促进学生人格的健全发展。
主要任务:建立健全县中小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指导和服务网络,进一步完善全县中小学校心理健康教育组织机构,加快心理健康教育师资队伍建设,规范化推进学校心理咨询室建设和实质性推进学校心理辅导活动开展,逐步完善学生心理健康档案和学校心理咨询机制,将心理健康教育纳入学校总体评估内容,积极有效地推进全县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提高学生的心理健康水平。
三、工作要求
(一)完善组织管理
1.进一步明确县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中心职责。充分依靠县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中心指导和管理全县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组织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教师资格证书的专业培训考证,开展心理健康教育的教研活动和心理健康教育课题研究,挖掘社会和网络资源供学校和教师使用,组织参加各类心理健康活动优质课、论文等评比活动。
2.进一步加强学校对心理健康教育的领导。各级各类学校要建立心育领导小组,由校长担任组长,并落实分管副校长具体负责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学校政教处(学生处、德育处、团队组织)负责本校心理健康教育的行政管理工作,学校教科室负责心理健康教育教学科研等工作。凡学生数在1000名以上的学校要成立心理健康教育中心,中心设主任一名,专职心理辅导教师至少1名和兼职心理辅导教师3名以上;不足1000名学生的学校可成立由班主任、学科教师和兼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等组成的心理辅导教研组,接受市县两级心理健康教育指导中心的指导和帮助,正常开展心理教育活动。
3.进一步健全校内心理健康教育网络。各级各类学校要建立专兼职心理健康教师、班主任为主体,全体教师参与的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机制,实质性推进心理辅导、心理咨询工作开展,加强对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
4.进一步拓展校外心理健康教育资源。通过校际交流、外聘专家顾问等方式,扩大学校心理健康教育网络,为学生提供恰当的心理健康教育。
(二)优化队伍建设
1.学校必须根据在校学生数配置专兼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专兼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数不少于2人,并且力争按在校学生数的比例不低于1:1000。
2.学校心理健康教育教师须持有浙江省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教师C级资格证书,学校心理咨询室负责人须持有B级或B级以上资格证书,其他工作人员须持有C级或C级以上资格证书。各级各类学校要加大教师心理健康C级或C级以上资格证书上岗培训力度,到2014年C级以上资格证持证率达50%,2015年达80%。学校能保证将心理健康教育专兼职教师的工作折算为适当的工作量或给予合适报酬。
3.学校在抓好校本培训的基础上,采取“送出去,请进来”等方式,加大专兼职心理健康教师的培训力度,每学期有计划派专兼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参加各类心理健康教育观摩研讨活动以及专项培训活动,心理咨询室工作人员每年至少一次参加心理健康教育方面的观摩培训活动,使教师逐步掌握心理健康教育思想、理念、方法、技术,自觉地将心理健康教育运用和渗透到教学教育工作之中。2015年前,将对全县中小学德育干部和骨干班主任心理健康教育进行全面轮训。
4.学校心理健康教育教师通过讲座或参与活动等方式指导班主任、任课教师及团队辅导员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渗透心理健康教育。在心理健康教育教师不足的情况下,各中小学校可暂时选调经验丰富、有一定心理学基础的政教、团队干部、班主任开展心理辅导活动。
(三)加强宣传与经费保障
1.学校要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心理健康教育宣传活动,包括心理健康宣传日(周、月)、专题讲座、新生适应性教育等,通过宣传窗、黑板报、学校广播、校园网站等多种媒介向全校师生宣传心理健康教育,同时通过家长学校、家长会、家访等途径向学生家长宣传心理健康知识。
2.学校应有心理健康教育经费,并列入学校的经费预算,用于心理咨询室硬件建设、人员培训、咨询室开展日常工作所需。
(四)保证心理辅导课的开设
1.学校开设的心理辅导课要列入校本课程统一安排课时。为保证活动时间,中小学心理辅导课可通过选修课、班会课或专题讲座等多种途径予以解决落实,保证每班每学期开设心理辅导课不少于5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