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苍南县人民政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及苍政发〔2005〕289号文件《关于同意温州灵江山海协作工程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的精神,因河滨绿化带、科典实业、崇坤印业等项目建设的需要,经研究,同意上报蔡起恭、蔡福斌、蔡福芬、蔡景先、蔡景先、蔡景超、李世众、蔡福配等八户拆迁安置在苍南县山海安置小区(一期)3-17幢,按规划建公寓式房屋八间,其中每间建筑占地面积13米×3.5米。请县人民政府予以审批。
建房户按有关规定到职能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后一并送县政府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