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苍南县人民政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及苍政发〔2005〕289号文件《关于同意温州灵江山海协作工程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的精神,因山海安置小区、河滨绿化带、木兰摩托、宏恩、爱博服饰、富得宝家具等项目建设的需要,经研究,同意上报刘德业、刘荣起、刘荣锡、刘德钏、陈美亮、陈美亮、陈美响、刘德妙、刘奇凤、刘德真、刘德许、刘德许、胡怀乐、刘尉、刘德源、(刘德许、刘德贝)等十六户拆迁安置在苍南县山海安置小区(一期)2-1幢,按规划建公寓式房屋十六间,其中每间建筑占地面积13米×3.5米。请县人民政府予以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