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我省小额贷款公司经过三年试点发展,取得了明显成效,在改善“三农”和小企业金融服务、培育竞争性农村金融市场、促进农村金融改革以及规范引导民间融资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深入推进小额贷款公司改革发展,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创新服务模式,加强规范管理,促进小额贷款公司规范、健康和可持续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小额贷款公司改革发展总体要求
1、明确发展目标。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服务“三农”和小企业的发展方向,按照“只贷不存、小额分散、规范经营、防范风险”的原则,逐步做精做专、做强做大小额贷款业务,把小额贷款公司培育成为特色鲜明的金融性贷款公司以及服务县域“三农”和小企业的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具备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可按照中国银监会规定申报转制为村镇银行。
2、统筹规划布局。制订小额贷款公司发展布局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按照“总量统筹、分市布局”的原则,安排年度新增总量、各市(设区市和义乌市,下同)新增指标,经省政府同意后,由各市政府负责平衡协调。各市政府应科学规划各县(市、区)小额贷款公司布局,重点向小城市和中心镇倾斜,避免重复布局,防止一哄而上。支持温州市在小额贷款公司发展中先行先试。
3、有序扩大覆盖面。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规划布局和年度计划安排,积极有序地扩大小额贷款公司覆盖面。申报新增小额贷款公司名额的条件是:在县域范围内“三农”和小企业贷款需求较大、民间融资活跃的;县级政府重视并已落实省政府制定的扶持政策的;现有小额贷款公司运行良好、经营规范、风险可控的;已明确风险管理职能部门的县(市、区)。列为省金融创新示范县(市、区)的,新增名额可适当增加。
二、适度调整小额贷款公司的准入条件
4、适度放宽准入条件。各县(市、区)政府要采取公开公平的方式择优选择当地资金实力强、有社会责任感的民营骨干企业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的主发起人及其关联股东首次入股比例上限扩大到30%,但不得再参股本县域其他小额贷款公司;一般股东入股本县域小额贷款公司不得超过2家;鼓励已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增资扩股,注册资本不再设上限;鼓励经营层和业务骨干入股小额贷款公司;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到本市欠发达县域主发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结合块状经济、特色产业发展等实际,探索设立若干专业性、区域性较强的小额贷款公司;支持在国家级和省级高新技术开发区设立小额贷款公司。
5、适当扩大服务范围。选择若干家运行情况良好、资本金规模较大、风险管控严密、连续两年考评为优秀的小额贷款公司,经所在地县级政府同意,在落户地县级政府明确承担风险防范责任的前提下,经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部门同意后可到省内欠发达地区及本市域范围的乡镇设立分支机构。对设在主城区的小额贷款公司,经市小额贷款公司管理部门同意后可在同城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并开展贷款业务。
三、有序拓宽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来源渠道
6、探索扩大融资比例。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小额贷款公司开展资金批发与小额贷款零售业务的合作。对坚持服务“三农”和小企业、合规经营、风险控制严、利率水平合理的小额贷款公司,其融资比例可放宽到资本净额的100%。资金来源渠道主要包括:扩大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资比例,小额贷款公司可自主选择若干家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经市小额贷款公司管理部门同意后向主要法人股东定向借款,借款资金来源必须是主要法人股东的自有资金,借款利率一般不超过同期银行融资利率;经市小额贷款公司管理部门同意后可在本市范围内小额贷款公司之间进行资金调剂拆借。
7、稳步拓展直接融资渠道。对运行情况良好、合规经营、连续两年考评为优秀的小额贷款公司,经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部门审核并依照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可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地方金融资产交易平台合作开展资产转让等业务。回购式资产转让业务规模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0%。鼓励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通过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融资。
8、切实加强融资管理。各级小额贷款公司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管理,制订相应的管理制度,确保小额贷款公司按照规定的渠道和比例进行融资,并将本地融资情况及时报送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联席会议办公室。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对融资资金的管理,跟踪监督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的使用情况。日常监管部门要制订相应的监管措施,严防小额贷款公司吸收或变相吸收社会公众资金。
四、积极创新小额贷款公司服务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