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苍南县人民政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及苍政发〔2005〕289号文件《关于同意温州灵江山海协作工程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的精神,因华山安置小区、横支五队、华山安置留地、玉苍钢业、东经包装等项目建设的需要,经研究,同意上报陈昌银、蔡景潘、蔡起山、陈锡凯、陈锡亮、陈昌杉、陈廷彩、陈廷额、陈廷鸿、陈廷满、陈昌杭、陈锡爱、陈廷产、陈廷志、陈锡凯、陈锡统等十六户拆迁安置在苍南县山海安置小区(一期)3-21幢,按规划建公寓式房屋十六间,其中每间建筑占地面积13米×3.5米。请县人民政府予以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