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乡镇安监机构:
现将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浙江省公安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标准<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的通知》(浙安监管危化〔2013〕116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温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标准<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的通知》精神,务必认真贯彻执行。
苍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3年7月29日
苍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温安监管〔2013〕103号
温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标准《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的通知
各县(市、区)安监局、市级功能区安监机构:
现将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浙江省公安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标准<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的通知》(浙安监管危化〔2013〕116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组织宣贯和调查摸底。新修订的《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以下简称新国标)将原属于个人燃放类的B级烟花爆竹产品调整为专业燃放类,根据这一重大调整,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单位将不得再经营该类产品。各地要结合实际,通过各类有效载体和途径,全面组织开展新国标的宣贯工作。同时,要积极做好烟花爆竹经营单位B级产品的后续安全处置工作,组织开展一次全面的排查摸底,查清辖区内烟花爆竹经营单位未销售的B级产品数量,并将产品名称、产地、规格、生产厂家、归属单位等有关信息进行登记造册,于2013年8月底前汇总市安监局矿危处。联系电话:88965881,传真:88968116。
二、严格把握处置方式和时间节点。各地要按照文件要求,针对是否有专业燃放市场需求实际,采取公安机关监督销售、责令经营企业限期退回生产厂家、公安机关销毁处置等方式,切实加强监督检查,确保2014年3月底前完成未销售的B级以上产品的安全处置工作。对辖区内拥有烟花爆竹1.1-2级库的批发企业,要负责统一回收零售单位未销售的B级产品,并按有关规定限期进行安全处置;对辖区内没有烟花爆竹1.1-2级库的批发企业,要统一回收零售单位未销售的B级产品,并采取退回生产厂家或交公安机关销毁进行安全处置。
三、立即开展许可证变更换发工作。各地要根据新标准的变化,集中时间和力量,加快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变更换发工作。对没有1.1-2级库的烟花爆竹批发经营单位,要督促企业尽快向省安监局申报变更申请,及时将其经营许可范围调整为“C级(架子烟花除外)和D级烟花爆竹批发经营”;对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单位要抓紧开展零售经营许可证的变更换发工作,主要是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许可范围调整为“C级(架子烟花除外)和D级烟花爆竹零售”。同时,要进一步加强对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监督管理,严格流向登记要求,坚决制止各类非法违法行为。
温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温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3年7月16日印发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公安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标准《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的通知
浙安监管危化〔2013〕116号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安局:
新修订的《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以下简称新国标)已于2013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进一步强化我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燃放等各环节的安全监管,切实保障公共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安监总局、公安部工作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工作意见,请认真组织落实。
一、切实抓好新国标宣贯培训工作。新国标对烟花爆竹在个人消费和专业燃放产品分类、药量、规格、包装、标志等方面规定作出了重大调整,是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依据。各级安监部门、公安机关要结合《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和《大型焰火燃放安全技术规程》(GB24284)相关内容,组织相关监管人员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开展全面培训,宣贯新国标。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采取积极稳妥的工作措施,有序落实国家相关规定的要求,依法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