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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苍南县供销系统已改制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方案

2021-05-30 苍南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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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已改制企业:

  为了有效落实苍南县人民政府[2013]6号常务会议纪要精神,参照苍政办[2013]149号文件《关于苍南县国有已改制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办理规定的通知》要求,按照“一企一策”的原则指导解决,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参保对象:全县供销系统已改制企业在册职工,未按改制的医疗保险政策办理医疗保险参保的人员,包括已改制后的退休人员。

  二、缴费标准:原县供销社直属已改制企业按2012年参保缴费标准2252.16/工龄年,其中:(一)原县储运公司、县废旧公司、县农资公司、县土产公司、县副食品公司、苍南饭店、县日杂公司等七个单位已改制企业职工自负1000/工龄年,县供销社企业总公司承担1252.16/工龄年。(二)原挂靠单位县工业贸易公司享受县优惠政策,按2252.16/工龄年标准由县工业贸易公司职工个人全额承担。(三)龙港供销社、矾山供销社改制企业职工缴费标准根据现有实际条件情况由龙港、矾山供销社自行制定。

  三、预缴年限:原县供销社直属已改制企业职工以改制时的工龄年为医疗保险年限(超过20年的按20年缴纳),一次性缴纳自负部分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医疗保险年限时间从办理登记缴费手续当月开始往后计算。医疗保险年限到期后,仍需续保的,续保期间的医疗保险费由已改制企业职工个人自行缴纳,方可继续享受待遇。退休人员工龄年不足20年的,个人要一次性全额补足20年。

  四、享受待遇:原县供销社直属已改制企业职工从缴费次月起享受相应缴费年限的医疗待遇。待遇包括基本医疗保险的住院统筹和医疗保险救助,不包括门诊统筹医疗保险待遇。已改制企业职工可自行选择是否参加门诊医疗统筹,参加门诊医疗统筹的保险费由个人全额承担,门诊统筹的缴费标准按苍政办〔2011〕129号文件执行。

  五、办理时间:办理登记缴费的截止时间为2013年1031日。逾期办理的,不享受本规定的待遇,按办理当年的政策规定缴费和享受待遇,其医保费由个人全额承担。

  六、参保办理的流程及职责分工:

  (一) 县供销社负责做好县人民政府会议纪要精神及本实施方案的传达,通知、发动符合参保的对象在规定时间内前来办理,并做好办理流程的宣传和解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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