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局各科室,监察大队、培训中心,各乡镇安监所:
现将《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苍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苍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苍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工 作 制 度
第一条 为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范我局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15号令)、和《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浙安监管法规〔2011〕16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局办案机构为县安全生产监察大队。办案机构主要负责安全生产违法案件的立案、调查取证,履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及听证告知程序,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提出处罚建议;负责行政处罚案件相关文书的送达;督促被处罚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配合局法制机构做好行政处罚案件听证、复议、应诉等相关工作。
局法制机构为法规宣教科。法规宣教科负责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核;负责起草行政处罚决定书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已生效法律文书;负责局案件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案审委)会议的组织、记录工作;负责行政处罚案件听证、复议、应诉等工作。
案审委由局领导和有关科室、安监大队负责人组成。
第三条 案件审理委员会是局审理行政处罚案件的最高决策机构。案审委审理案件,一般由主任或受委托副主任召集,由案审委成员和案审员参加,必要时邀请相关人员参加,案审委下设案审委办公室,案审委办公室设在法规宣教科,负责处理案审委日常事务。
案审委会议由三分之二以上案审委成员参加方可举行。
第四条 案审委集体会议审理案件范围:
(一)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二)对个人或生产经营单位处以10000元以上罚款或没收违法所得10000元以上;
(三)依法减轻和免予处罚的;
(四)涉嫌犯罪需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
(五)被媒体曝光、社会影响较大的;
(六)上级督办或涉外的;
(七)办案机构对法制机构审核意见有异议的;
(八)其他。
第五条 办案机构依照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查处的案件,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应当写出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其内容应当包括:案由、案情、违法事实、证据、办案程序,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具体条、款、项、目,处罚建议及承办人签字等,其中,执法人员提出的处罚建议中涉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的,应作出特别说明。
第六条 承办人提交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后,办案机构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办案程序进行复核,办案机构负责人初审后,应当将相关案件材料提交局法制机构审核,再报局案件办理分管领导审批。
第七条 法制机构接到办案机构提交的案件材料后,要立即对提交的案卷进行签收、登记和审核,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法制机构对审核的案件视情况提出如下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的案件,并且对个人或生产经营单位处10000元以下罚款的,签署审核意见;
(二)对定性不准,使用法律、法规、规章明显不准确,处罚不当的案件,建议办案机构在指定时间内自行修正;
(三)对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的案件或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缺少必要证据证明的,建议办案机构在指定时间内补正;
(四)对程序不合法的案件,建议办案机构纠正;
(五)对超出管辖权的案件,建议办案机构按照相关规定移交有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