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苍南县人民政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及苍政发〔2005〕289号文件《关于同意温州灵江山海协作工程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的精神,原苍园管〔2013〕30号文件中苍南县城北安置小区有误,现因苍南工业园区河滨绿化带项目建设的需要,经研究,同意上报杨中理、杨忠球、杨德宝、杨中学、易金莲、苏炳有、苏炳月、刘德兴、刘盛涨、刘圣贵、谢作粮、谢尚甲等十二户拆迁安置在苍南县灵溪镇城北安置小区1-11幢,按规划建公寓式房屋十二间,其中每间建筑占地面积13米×3.5米。请县人民政府予以审批。
建房户按有关规定到职能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后一并送县政府审批。
原苍园管〔2013〕30号文件随文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