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苍南县人民政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及苍政发〔2005〕289号文件《关于同意温州灵江山海协作工程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的精神,因科典实业、崇坤印业、名绅电器、经三路等项目建设的需要,经研究,同意上报杨仁众、杨仁雪、杨仁董、杨仁众、杨义渺、杨义达、杨仁爱、杨仁通、杨义阔、蔡秋玉、杨仁柱、杨义多、杨仁阳、杨仁绍、蔡景呼、蔡景井等十六户拆迁安置在苍南县山海安置小区(一期)3-7幢,按规划建公寓式房屋十六间,其中每间建筑占地面积13米×3.5米。请县人民政府予以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