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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我县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到期后许可工作的通知

2021-05-30 苍南县 收藏
朗读

 

各科室(中心)、监察大队,各乡镇安监所(员):

全县现有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店的许可证有效期将于20141月中旬全部期满。根据《烟花爆竹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浙江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浙安监管危化[2007]132号)和《苍南县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实施意见(试行)》(苍安监〔201157号)等规定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就下步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到期后许可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经营(零售)许可的对象

全县现有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数已基本能够满足市场需求,按照“总量控制、保障安全、合理布局”的原则,全县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布点数原则上不再增加。为了维护烟花爆竹市场相对稳定,促进经营单位安全条件不断完善,我县决定此次烟花爆竹经营(零售)的申请许可对象为现有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单位。

二、办证工作时间

即日起至20131130(请各零售经营单位于1112之前向当地乡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所提出办证申请)。

三、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单位的条件

(一)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单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经工商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具有与零售经营相适应的固定资产、流动资金和风险赔偿资金,具有能够保障安全经营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

2、负责人和安全管理员(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培训。

3、实行专店专人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

4、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与加油加气站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安全距离不得少于100;与车站、码头、商品交易市场、学校、幼儿园、老年活动室、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以及其他烟花爆竹零售场所的安全距离不得少于50

5、零售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并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6、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产品销售记录台帐。

7、每家经营(零售)单位能够并愿意交纳经营安全风险抵押金10000元(注:目前全县各经营店均已缴纳安全风险抵押金,不愿换证单位或未能换证单位可向我局申请退回)。

(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单位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从本县烟花爆竹批发企业采购烟花爆竹,未经批准不准从其他市、县(区)批发企业进货,严禁从其他非法渠道采购烟花爆竹。

2、经营场所存放的烟花爆竹品种和数量不准超过限定的许可范围和存放量。

3、不准在核定经营场所以外的地点储存烟花爆竹。

4、不准经营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礼花弹等A级、B级产品和架子烟花。

5、不准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及质量不合格的烟花爆竹。

6、不准向其他零售单位销售烟花爆竹。

四、申报资料(一式两份)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申请许可证到期换发证时,应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1、《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附表2);

2、工商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3、企业法人(负责人)、安全管理员(销售人员)身份证及参加工伤保险(或商业保险)证明材料复印件;

4、零售场所的房产证明或租赁协议书复印件;

5、企业法人(负责人)、安全管理员(销售人员)培训考试合格证书复印件;

6、安全责任书复印件(企业负责人与当地政府及企业法人与安全管理员、销售人员签订的责任书);

7、零售点周边安全条件说明(示意图或实测图)。

五、实施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即日起至1110

各乡镇安监机构将换证的有关要求及时书面通知到辖区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单位(名单已公布在县局网站),并将回执留存本单位备案(见附件1),同时一并告知安全培训资格证书今年年底以前到期的单位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于118日前到县局培训中心进行培训报名登记。县局将组织上述人员进行统一培训,培训时间拟安排在11月中旬。

(二)审查阶段(即日起至1125

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单位及时向当地乡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所递交申报资料(原件和2份复印件,原件仅供审查核对用),提出重新申请。乡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所在材料受理后出具承诺通知书(附件3),乡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所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查受理之日起,在7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人员对申请经营场所(储存场所)的安全条件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后,将申报材料连同审查书(附件4)及受理通知书装订成册,加盖与原件相符、校对章及骑缝章,并在审查书上填写相关审查意见(注:审查书中“审查人签字”需要具有执法资格的2名安监员签字),加盖乡镇安监所公章,一式两份,一份于1122之前上报县局行政审批科(对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员安全资格证书过期但其他审查条件符合的单位可先上报,并在审查书上予以注明),一份由乡镇安监所存档。行政审批科对乡镇上报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三)发证阶段(2013121日前

行政审批科材料审查合格后,报局长办公会议通过,由分管副局长签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并予以公告,对决定批准换证的,由县安监局收回原经营许可证,核发新的经营许可证,对决定不予核发许可证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县局将及时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颁发情况告知零售单位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安监所)。

县城灵溪镇(城市建成区)内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工作严格执行以上时间节点,其他乡镇任务繁重的可申请适当延期。

六、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现场考核必须具备的条件

1、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必须建立落实:

1)经营(零售)单位岗位责任制;

2)经营(零售)单位购销管理制度;

3)经营(零售)单位储存保管管理制度;

4)经营(零售)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5)经营(零售)单位安全操作规程。

2、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必须不少于10平方米。

3、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员(销售人员)与申报经培训合格人员必须相符。

4、经营场所安全条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经营场所建筑物必须达到2级以上建筑耐火等级;

2)电器线路必须采取防护措施,包括防爆灯、防爆开关、防爆电风扇、电线套管等;

3)有独立销售场所,非独立销售场所必须用实体墙将店面与一层后半间隔开,楼梯间必须在后半间;

4)独立场所必须专营烟花爆竹,不得兼营其他产品;

5)必须符合《苍南县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实施意见(试行)》第二条第4款要求: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与加油加气站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安全距离不得少于100;与车站、码头、商品交易市场、学校、幼儿园、老年活动室、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以及其他烟花爆竹零售场所的安全距离不得少于50

6)必须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悬挂“严禁烟火”等警示标志;

7)周边6范围内必须没有明火点,国家对安全距离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8)根据防爆、灭火等应急需要,必须至少配备24公斤装完好的干粉灭火器。

5、必须建立烟花爆竹品销售记录台帐。

6、必须有大型烟花爆竹燃放知识告知书。

七、《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核定的烟花爆竹存放量

烟花爆竹专用经营场所面积10-20平方米的,限制存放量不超过50箱;20-40平方米的,限制存放量不超过100箱;40平方米以上的,限制存放量不超过200箱。

八、工作要求

(一)周密部署,精心组织。此次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到期后许可工作涉及全县所有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店,时间紧、任务重,各单位要把其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迅速行动,按照全县的统一部署安排,切实把到期后许可工作保质保量完成。

(二)落实责任,严格条件。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督促辖区内烟花爆竹的从业单位及时做好换证申报工作,并认真做好经营许可证到期换证的宣传、组织和审查工作,严格安全准入条件,规范审查程序。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坚决取消经营资格,特别是零售经营点的店前店后必须用实体墙隔断,并不得在实体墙中增设防火门。

(三)保证进度,稳步实施。各单位要按照实施步骤排定的时间进度要求,工作靠前,对照审查标准,加强对申报换证单位的督促和指导,保证换证各阶段工作落实到位,并及时上报换证相关材料。

 九、其他事项

(一)按照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浙江省公安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标准《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的通知(浙安监管危化〔2013116号)要求,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许可范围调整为“C级(架子烟花除外)和D级烟花爆竹零售”。

(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有效期为2年,不得买卖、出租、出借、冒用或者伪造,不得以承包、转包、租赁、招聘等形式变相转让、出让。

(三)各经营(零售)单位换证后必须继续保证安全生产条件,依法依规进行经营,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者,将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

1、烟花爆竹经营单位零售许可证换证告知书

2、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

3、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审核事项承诺通知书

4、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审查书

 

 

 

 

苍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31030

 

 

 

 

主题词烟花爆竹  零售(经营)  许可 通知

抄送:市安监局,县委办、县府办

苍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31030印发


附件1: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零售许可证换证告知书

    

                             

全县现有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店的许可证有效期将于20141月中旬全部期满。为了维护烟花爆竹市场相对稳定,促进经营单位安全条件不断完善,我县决定此次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到期后的申请许可对象为现有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单位。你单位如需继续经营,请于11   日前向当地安监所(办)提出换证申请,并严格落实有关换证要求,确保及时顺利通过换证审查。对因自身不主动申请或整改不到位而导致不能在1122之前通过换证审查的经营单位,换证审查标准将按照国家安监总局最近颁布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从2013121日起施行)有关新规定(如烟花爆竹零售点不得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等)。

另外,请安全培训资格证书今年年底以前到期的单位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务必于118日前到县局培训中心(县行政副中心3号楼201室,联系电话:68710552)进行培训报名登记,报名时需携带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张及本人近期2寸免冠照片3张。县安监局将组织上述人员进行统一培训,培训拟安排在11月中旬。

特此告知。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零售许可证换证告知书回执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零售许可证换证告知书已于           日送达,我单位已接收。

 

 

                            接收人:      

        

                                    


附件2

申请编号:

受理编号:

申请日期:

受理日期:

 

 

 

 

烟 花 爆 竹

经 营(零 售)许 可 证

   

申请     变更

 

 

 

 

单位名称

 

经 办 人

 

联系电话

 

填写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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