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交通运输系统各执法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局《关于开展全市交通运输系统“严执法、优服务”专项活动的通知》(温交〔2013〕273号)精神,深入推进我县交通运输行业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严格杜绝社会舆论反响强烈的交通运输执法乱罚款、乱收费等问题,着力建设服务型执法队伍,充分发挥全县交通运输系统行政执法队伍在法治政府部门建设中的重要作用,经局研究,决定开展为期3个月的全县交通运输系统“严执法、优服务”专项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十三届四次全会精神,牢固树立执法就是服务的理念,规范行政执法,优化执法便民服务,对交通运输行业执法工作开展全面检查,坚决查处纠正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依法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保障良好交通运输管理秩序,全面提升执法服务能力和水平。
二、活动原则和目标
坚持开展规范执法与优化服务工作相结合;坚持自查自纠与社会监督相结合;坚持全面检查整改与解决当地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相结合;坚持惩治与预防交通运输执法违法行为相结合,积极构建提升执法服务能力和水平的长效机制。通过此次活动,要努力健全完善执法监督机制,加强执法监管,规范执法行为,严格行政执法责任制,坚决杜绝乱罚款、乱收费现象;要深入执法一线、努力为行政相对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切实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三、活动内容
(一)依法依规抓重点
各单位要紧密结合“四风”整改,按照建设法治政府部门和服务型政府部门的要求, 严格对照《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道路运输条例》、《水路运输管理条例》、《路政文明执法管理工作规范》、《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公路超限检测站管理办法》、交通部等九部门《关于印发全国车辆超限超载长效治理实施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07〕596号)、《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五个规范》等现有法律法规和规定,全面检查和整改交通运输行业执法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上级要求,要重点抓好以下十个问题的整改:
一是有关交通运输管理机构违规检查执法。
二是无执法资格人员上岗执法。
三是对非法超限运输车辆(船)只罚款(收费)、不卸载。
四是为非法超限运输车辆(船)办理罚款“年票”、“月票”。
五是伙同社会闲散人员通过收费带、放车(船)或以其他约定形式,擅自放行非法超限运输车辆(船)。
六是违规收取检测费和保管费。
七是利用职权参与或者让亲友参与对非法超限运输车辆(船)实施卸载的经济活动。
八是随意提高或降低行政执法标准。
九是向执法机构及执法人员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款、收费指标。
十是使用无检定合格证或超过检定周期的汽车衡(地磅)等检测设施。
(二)令行禁止严纪律
各单位和执法人员要深入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依据法定职责,严格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切实做到“五个严禁”。
一是严禁违规上路执法。公路部门要严格按照《公路超限检测站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依托固定超限检测站点开展治超工作,对流动检测认定的非法超限运输车辆,要就近引导至固定超限检测站点进行处理。运管部门要重点在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进行监督检查,实施源头监管;根据工作需要,在公路路口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得随意拦截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
二是严禁无执法资格的人员上岗执法。执法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人证相符、证件齐全。对无执法资格的人员,必须立即调离执法岗位。
三是严禁趋利执法。不得下达或变相下达治超罚款或收费指标,执法人员的经费支出不得与罚款、收费挂钩。不得对非法超限运输车辆(船舶)只罚款(收费)、不卸载,未按规定纠正违法行为的车辆(船舶)不得放行。不得擅自放行非法超限运输车辆(船舶)。
四是严禁擅自提高或降低执法标准。对疑似超限车辆,必须经过称重检测确认方可处理,严禁使用无检定合格证和超过检定周期的汽车衡(地磅)。治超执法标准不符合交通部、公安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集中治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455号)等有关规定的,必须立即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