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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温州市中介机构参与绩效评价工作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1-05-30 苍南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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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财政局,各有关中介机构:

  中介机构是绩效评价工作需要依托的重要评价机构,它作为独立的第三方参与评价工作,有利于提高绩效评价工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为推动我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的开展,指导中介机构参与绩效评价工作,确保绩效评价工作的客观公正和规范有序,根据《浙江省中介机构参与绩效评价工作暂行办法》(浙财绩效字〔2005〕6号)和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级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温政办〔2006221号)精神,现印发《温州市中介机构参与绩效评价工作暂行办法》,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我们。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温州市中介机构参与绩效评价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推动我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客观公正和规范有序开展,根据《浙江省中介机构参与绩效评价工作暂行办法》(浙财绩效字〔20056号)和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级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温政办〔2006221号)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具有相应资质并具备一定的条件,为委托人提供中介服务的独立法人组织。

   本办法所指中介机构参与绩效评价工作是指中介机构接受评价组织机构的委托,按照绩效评价有关政策规定,实施绩效评价相关工作。

  评价组织机构是指负责对某项财政支出开展绩效评价工作的部门或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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