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发〔2013〕13号),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培训费管理,根据浙江省财政厅浙财行[2014]8号《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机关培训费管理规定的通知》精神,现将《苍南县机关培训费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本通知精神,抓紧在县机关培训费标准以内,制定本级机关培训费管理规定,并报县财政局备案。
苍南县财政局
苍南县机关培训费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苍南县机关国内培训工作,提高培训效率和质量,加强培训费管理,节约培训费开支,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的通知》(财办行〔2014〕2号)和《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机关培训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浙财行[2014]8号)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苍南县机关(包括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和工商联,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使用财政资金举办的为履行职责所需的更新知识、提升工作能力的各类培训。
第三条 各单位国内培训工作须经县委、县政府批准,且应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用性,节约培训资源,对培训实行内部统一管理。
第四条 培训费是指各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
(一)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二)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三)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租用培训场地的费用支出。
(四)讲课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所支付的必要报酬。
(五)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
(六)交通费是指用于统一组织的与培训有关的交通支出。
(七)其他费用是指除上述费用以外与培训相关的必要支出。
第五条 培训费综合定额标准实行分项核定、总额控制。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单位:元/人·天
住宿费 | 伙食费 | 其他各项费用 | 合计 |
150 | 80 | 90 | 320 |
综合定额标准是培训费开支的上限,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
5天以内(含5天)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5天以上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75%(计240元)控制。上述天数含报到和离开时间,报到和离开时间合计不得超过1天。培训所在地学员,不得安排住宿。
第六条 讲课费执行以下标准(税后):
(一)中级技术职称及以下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800元;
(二)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1000元;
(三)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