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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销假办法》有关请病假补充规定的通知

2021-05-30 苍南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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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县直属各单位:

为了严格执行机关和事业单位考勤制度,加强考勤管理,保证正常工作秩序,根据《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销假办法》(苍组〔200997号)文件精神,现就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病假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规范请病假程序。工作人员请病假要事前申明理由,填写《苍南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假审批表》,按照审批权限经有关领导或部门批准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用人单位要在请病假起始时间的7个工作日内上报,否则不予受理。若遇到特殊情况(指急病、伤等)不能及时请假的,事后须补办请假手续。请假期满返回工作岗位后,要及时办理销假手续,须报组织人事部门备案。未及时办理销假手续的,再次报请病假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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