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苍南县进一步加快公办幼儿园建设实施意见》、《苍南县加强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实施办法》、《苍南县住宅区配套幼儿园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三十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5月5日
苍南县进一步加快公办幼儿园建设实施意见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实施意见》(温政发〔2009〕68号)、《温州市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11-2013年)》(温政发〔2011〕56号)等文件精神,根据《苍南县人民政府关于扶持民办学前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苍政发〔2011〕66号)以及《苍南县发展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1-2013)》(苍政发〔2011〕242号)要求,到2015年每个乡镇至少要创建一所公办幼儿园。现就进一步加快公办幼儿园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儿童发展为本,健全和完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促进学前教育规模与内涵同步发展,进一步加快公办幼儿园的建设步伐,引领和规范学前教育发展,解决优质资源不足、“入好园难”的问题,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学前教育多元需求。
二、工作目标
通过两年的努力,全县各乡镇要建成一所相应规模的公办幼儿园。
三、机构职责
县府办:负责制定实施意见,指导相关部门开展具体工作,协调解决公办幼儿园建设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
乡镇政府:负责所在辖区公办幼儿园建设的布局规划,统筹安排土地指标,筹措征地和政策处理等前期费用。负责征地以及相关政策处理等工作。
县教育局:负责与乡镇沟通协调,配合乡镇做好报批,并按浙江省建设厅的《普通幼儿园建设标准》(DB33/1040-2007),制定建设规模和标准等工作。负责乡镇公办幼儿园建设工程的资金统筹和具体实施。
县编办:负责各乡镇公办幼儿园机构编制的审核、审批有关工作;按照《浙江省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标准指导意见》(浙编办发〔2012〕32号)要求,及时核定乡镇公办幼儿园编制,并根据事业发展需要,优先保证乡镇公办幼儿园进人编制计划。力争在三年内配足配齐乡镇公办幼儿园教师编制。
县发改局:负责各乡镇公办幼儿园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工作。
县财政局:根据乡镇公办幼儿园建设工程的进度,负责编制公办幼儿园的建设经费预算。
县住建局:负责乡镇公办幼儿园建设项目的布点选址,用地规划许可,规划设计审批,工程规划及施工许可,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监督,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县人社局:负责落实各乡镇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的招考录用、工资待遇、社会保障和技术职称(职务)评聘政策。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落实各乡镇公办幼儿园建设项目用地的审查报批及划拨供地工作。
县公安消防局:负责制定公办幼儿园园舍及活动场所消防安全的标准,会同教育部门对园舍及活动场所的消防安全进行验收。
四、实施步骤
(一)调查摸底,制定方案(2014年5月30日前)。完成全县各乡镇公办幼儿园建设的调查摸底工作,并制定苍南县关于进一步加快公办幼儿园建设实施意见。
(二)召开会议,专项部署(2014年6月28日前)。召集各乡镇、县教育局、县编办、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人社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公安消防局等相关单位,召开县公办幼儿园建设工作专题会议,落实建设任务。
(三)健全机制,集中推进(2014年10月1日前)。各乡镇要制定相应的公办幼儿园建设实施意见,成立公办幼儿园建设领导小组。县、乡镇要严格依照实施意见,狠抓落实,集中推进乡镇公办幼儿园建设,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县教育局要做好指导、检查、督促工作。
(四)验收交付,总结表彰(2015年12月31日前)。县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乡镇公办幼儿园进行竣工验收,并交付教育行政部门管理使用。
五、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确保建设工作的有序推进,成立以分管副县长为组长,县府办分管副主任、县教育局局长为副组长,县编办、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人社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公安消防局以及各乡镇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切实加强乡镇公办幼儿园建设的组织、统筹、协调和指导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教育局,负责推进乡镇公办幼儿园建设的日常工作。
(二)抓好组织实施。各乡镇政府是加快当地公办幼儿园建设的责任主体,要相应成立组织领导机构,制定切实可行的建设方案和工作日程表,确保按时完成一所乡镇公办幼儿园的建设任务。
(三)加强师资配备。县编办要按照《浙江省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标准指导意见》(浙编办发〔2012〕32号)核定编制,配齐配足教职工,解决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的缺口问题。
(四)保障经费落实。县、乡镇两级人民政府将公办幼儿园建设的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确保经费落实到位。
(五)加强督导检查。县人民政府将乡镇公办幼儿园的建设作为各乡镇政府和各部门工作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建立健全各项工作督导制度,加强督导力度,层层签订建设乡镇公办幼儿园工作责任书,明确乡镇、职能部门具体目标。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按照责任书内容,定期通报建设进度,督促各乡镇和各部门完成年度任务。对按时完成建设任务、工作成绩突出、群众满意度高的乡镇予以表彰奖励。
苍南县加强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幼儿园教师承担着保育和教育的双重职能,关系到儿童的健康成长,关系到学前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和《教育部 中央编办 财政部 人力资源保障部关于加强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教师〔2012〕11号)精神,大力加强我县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根据《温州市加强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实施办法》(温政办〔2013〕171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完善准入制度
第二条 合理确定办园规模和教师编制。幼儿园要根据教育部《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暂行)》(教师〔2013〕1号)、《浙江省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标准指导意见》(浙编办发〔2012〕32号)、《浙江省幼儿园等级评定标准(试行)》和《浙江省幼儿园准办标准(试行)》的要求,合理确定办园规模,配足配齐教职工和辅助岗位人员;县教育、人力社保、编办等部门要建立幼儿园教师长效补充机制,增强公办幼儿园师资队伍建设,同时要提前做好幼儿师范院校优秀毕业生的招录工作。到2015年,公办幼儿园教师编制基本配备到位。
第三条 幼儿园教职工和辅助岗位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新招聘幼儿园教师须具备合格学历、具有幼儿教师资格证,优先招聘具备大专及以上学历且有教师资格证的幼儿教师;医务保健人员须具有高中(中专)及以上学历并取得上岗证;保育员须具备初中及以上学历,经培训机构培训取得合格证。幼儿园各类工作人员,须经县级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体检,取得《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和无精神病史证明后方可上岗,且每年必须进行一次健康体检。
第四条 每年11月份,各民办幼儿园要如实填写下年度招聘教职工和辅助岗位人员计划表,经学区初审后汇总报县教育局。经县教育局审核后,及时公布当年各幼儿园教师的需求数,幼儿园方可通过公开招考、赴高校面试直招、大型招聘会等方式,择优招聘。每年8月份各民办幼儿园须将当年聘用的教职工和辅助岗位人员名单上报县教育局进行资格审核和备案登记。
第五条 幼儿园园长应具备合格学历,有3年以上学前教育工作经历,参加园长岗位培训并取得合格证。民办幼儿园园长由举办者按园长任职资格要求聘任,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
第三章 创新培养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