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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中共浙江省纪委关于“五一”、“端午”节日期间进一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通知》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县直属各单位:
现将《中共浙江省纪委关于“五一”、“端午”节日期间进一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通知》(浙纪发〔2014〕3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苍南县纪委 苍南县监察局
2014年4月28日
各市、县(市、区)党委、纪委,省直各单位党委(党组)、纪委(纪工委、纪检组):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持一个节点一个节点地抓,抓早抓小、循序渐进,取得了良好效果。五一、端午将至,现就节日期间进一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重申以下要求: 各地各单位和各级党员干部严禁用公款相互送礼、宴请,不得在单位食堂、内部招待所、农家乐等场所搞变相的公款吃喝,不得组织和参与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收送用公款支付的土特产,包括各种提货券;严禁违反规定收送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商业预付卡(含电子预付卡、电子礼券等);严禁违规发放津贴、补贴、奖金和实物;严禁公款旅游;严禁公车私用;严禁组织和参与赌博活动;严禁领导干部出入私人会所;严禁大操大办婚丧喜庆等事宜;严禁奢侈浪费和其他各种违规违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