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学区、直属各类学校,乡镇中小学、公办幼儿园:
为加强中小学校、幼儿园校舍和场地的管理,严禁学校私自出租出借校舍场地,保证教学条件,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特作如下规定。
一、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校舍与场地属于教育设施,学校不得擅自改变用途、不得擅自转为经营性资产。未经县教育局同意,学校不得私自改建、扩建、拆除、出租、出借校舍与场地,不得私自变动校舍结构和改变校舍用途。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损坏校舍和场地。
二、原则上学校的校舍与场地不得向外出租出借,如果学校在满足且不影响本校正常教学的情况下,经县教育局审批,可允许校外单位或个人租(借)用富余的校舍、场地举办教育事业。
三、校外单位和个人租(借)用校舍、场地举办教育事业的,租(借)用期一般不得超过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