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医疗卫生单位:
县卫生局、县财政局特联合制定了《苍南县村级医疗机构基本药物经费补助及星级评审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原《关于印发苍南县村级医疗机构星级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苍卫发〔2012〕42号)和《关于印发苍南县村级医疗机构绩效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苍卫发〔2012〕43号)文件随文废止。
苍南县卫生局苍南县财政局
2014年4月23日
抄送: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县府办,林小同副县长。
苍南县卫生局办公室 2014年4月23日印发
苍南县村级医疗机构基本药物经费补助及
星级评审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村级医疗机构管理,充分调动广大村级医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村级医疗机构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意见》(浙政办发〔2011〕120号)、省卫生厅等五部门《关于推进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通知》(浙卫发〔2011〕252号)和《苍南县人民政府关于村级医疗机构推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意见》(苍政发〔2012〕60号),结合我县村级医疗机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目的
通过对村级医疗机构实行综合考核,建立多劳多得、优绩优酬的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广大村级医务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从而推进基本药物制度顺利实施,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确保广大居民获得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进一步提高广大群众的健康水平。
二、考核原则
(一)公益性原则。国家基本药物实施零差率销售,杜绝村级医疗机构医务人员收入与药品收入挂钩。
(二)基药经费补助分配原则。考核结果与村级医疗机构财政补助、工作人员报酬挂钩。
二、考核对象
我县全面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
三、考核内容
村级医疗机构基本药物制度综合考核内容包括基础设施建设、依法执业、规范医疗、基本药物制度、财务管理、群众评价与监督等方面;星级评选除上述综合考核内容外,还需考核公共卫生项目。(详见附件苍南县政府买服务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考核(星级评审)量化评分表)
四、考核方法
(一)考核程序。
1、分级考核:由县卫生局统一组织对村级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年终综合考核工作;各中心卫生院每季度对辖区内村级医疗机构进行一次考核工作,考核结果上报县卫生局,县卫生局对中心卫生院上报考核结果进行随机抽查复核。
2、考核方式:采取季度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方式。
3、考核得分:季度考核得分占全年考核得分的30%,年终考核得分占全年考核得分的70%。
(二)考核形式。通过现场检查、查阅资料、走访调查等形式对全县所有全面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村级医疗机构进行考核。
五、综合考核结果及应用
综合考核部分分值100分。村级医疗机构综合考核得分90分以上为合格,按每门诊人次6元的标准给予全额补助;考核得分90分以下的,每少一分按照应补助金额的1%比例扣减补助经费。对未实行药品“三统一”、零差率销售、违规套取新农合资金等行为的医疗机构、将减少或取消欠发达地区运行经费和房租等经费补助,情节严重者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六、星级评选
1、星级评选实行差额推荐: 星级评选由中心卫生院在年终绩效考核前按一定比例推荐辖区内优秀的村级医疗机构,经卫生局审核后进行星级评选。
2、星级评选推荐条件:承担公共卫生工作、季度考核总成绩排名在辖区内前60%、未经卫生局或相关部门处罚的村级医疗机构。
3、星级评选结果:结合综合考核和星级评选公共卫生项目得分进行综合评选。评为三星级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给予5万元奖励,评为二星级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给予2万元奖励。
附件:苍南县村级医疗机构基本药物经费补助及星级评审量化评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