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县卫生监督所,各中心卫生院: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我县基层卫生监督网络,规范和提升基层医疗机构的卫生监督协管服务能力,根据《卫生部关于做好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卫监发〔2011〕82号)和浙江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在全省开展卫生监督协管服务示范点创建的通知》(浙卫办监督[2013]13号),经研究,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卫生监督协管服务示范点创建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创建范围
10家中心卫生院。
二、创建标准
卫生监督协管服务示范点创建标准见附件1(《浙江省卫生监督协管服务示范点创建标准》以下简称《创建标准》),涉及4项否决性指标和8项核心指标,如有一项否决性指标不达标取消创建资格,同时核心指标分值必须达到85分及以上。
三、创建步骤
卫生监督协管服务示范点的认定,实行由创建对象申报、县卫生局和温州市卫生局推荐、评审专家组审核、省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批的方式:
(一)自愿申报。2014年5月启动范点创建工作,本着自愿申报的原则,各中心卫生院依据《创建标准》,逐项进行对照自查,达到创建标准的填写《浙江省卫生监督协管服务示范点申报表》(见附件2),申报表和申报材料上报县卫生局,县卫生局委托县卫生监督所组织中心卫生院分管院长和卫生监督协管员进行培训,并对《创建标准》进行逐项讲解,并指导卫生监督协管服务示范点的创建。经县卫生局同意后,上报温州市卫生局。
(二)初审推荐。市卫生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同意后上报省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
(三)审核审批。省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组织有关专家,采取材料核查与实地考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创建对象进行综合评审和遴选。对符合标准的单位,经省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批同意后分别确定为“省级卫生监督协管服务示范点”。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开展示范创建活动是激发创新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加强卫生监督网底建设的重要措施,也是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的有力举措,各中心卫生院要充分认识示范创建活动的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精心部署实施。
(二)确保质量。卫生监督协管服务示范点创建已被省里纳入全省乡镇卫生院等级评审内容,要坚持好中选优、宁缺勿滥的原则。各中心卫生院参照《创建标准》,结合单位实际,细化内容,严格把关,真正树立起勇于创新、成效显著、具有引领示范意义的典型和标杆。
联 系 人:苍南县卫生局杨德榜
联系电话:64753692(13868360107/660107)
附件:1.浙江省卫生监督协管服务示范点创建标准(试行)
2.浙江省卫生监督协管服务示范点创建申报表
苍南县卫生局
2014年5月30日
抄送:市卫生局,市卫生监督所,县府办,林小同副县长。
苍南县卫生局办公室 2014年5月30日印发
(共印22份)
附件1
浙江省卫生监督协管服务示范点创建标准(试行)
否决性指标
指标 | 指标内容 |
机构设置及组织领导 |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设立卫生监督协管室;成立一把手负责的创建工作领导小组。 |
人员配备 |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至少有2名卫生监督协管员,为基层医疗机构正式聘任,其中专职1名;具有两年及以上的公共卫生管理工作经验或执业医师资格的。 |
办公条件 | 卫生监督协管用房应满足日常卫生监督巡查(访)、办理发证、咨询、投诉接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等工作的需要,不低于15平方米。 |
配备办公桌椅、文件柜、电脑、复印(传真)一体机、通讯工具等必需办公用品和数码照相机等取证器材。 | |
近两年工作开展情况 | 乡镇所在地两年内未发生因失职造成的非法行医致人死亡事件或饮用水、学校卫生及公共场所卫生等方面的责任事件。 |
两年内卫生监督协管员无违法违纪事件发生。 |
*否决性指标有任何一项不达标,不能参加示范点创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