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县(市、区)教育局、发展和改革局,各级各类民办学校:
为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规范民办学校收费行为,保障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共温州市委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国家民办教育综合改革试点 加快教育改革与发展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现就规范我市民办学校收费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规范教育收费行为,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形成相关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坚持规范教育收费行为和继续治理教育乱收费并举,完善规范教育收费的长效机制;认真落实好已出台的政策法规,坚持学校收费工作透明公开,加强社会监督,推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
二、主要任务
(一)规范收费标准与报备制度
1.民办教育综合改革试点学校
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的民办学校,收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以当地上年度生均教育事业费为基准价,学校在温委发〔2013〕63号文件附件7第十五条规定的幅度内自主确定具体学年收费标准,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示后执行;登记为企业法人的民办学校,收费标准由学校自主定价,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示后执行。
2、其他学校
登记为民办非企业的民办学校,举办学历教育的学费、住宿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按照补偿教育成本并适当考虑合理回报的原则,由同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学校在规定幅度内自主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并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举办非学历教育的学费、住宿费标准,由民办学校自行确定,执行前应向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二)规范收费项目
各类民办学校对接受教育者可以收取学费(非学历教育为学费或培训费,下同)、保教费(学前教育)、住宿费和代收代管费用。民办学校为学生在校学习生活期间提供服务和代办服务而代收代管的费用,应遵循“学生自愿、据实收取、定期结算、及时公布”的原则收取,不得营利。不得另外收取其他费用,包括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等名义收取。不得自立名目收取如捐资费等未经批准的收费项目。
(三)规范收费时限
不论登记为民办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还是民办企业法人的学校,均按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区分收费期限。民办学校学历教育收取学费、住宿费和代收代管费用,按学年或学期收取,幼儿园收费可按学期或月收取,不得跨年一次性收费;民办学校非学历教育收费,可按授课时间收取,应事先以书面形式向学生明示。
(四)规范收费对象
民办学校学历教育严格执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收费政策,如需突破原收费标准,需经教育部门认可,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必须在下一个学年度重新公示后方可执行。
(五)规范票据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