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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

2021-05-30 苍南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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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科室、直属单位:

  危险废物是具有危害特性的固体物质,若利用和处置不当,将对水体、大气和土壤造成严重污染,甚至严重威胁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目前我县危险废物收集、储存、转移、处置、利用全过程距离规范化建设要求差距还较大,为进一步提高我县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工作水平,确保环境安全,现结合我县实际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规范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内部管理

  (一)完善申报登记等管理制度。(1)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及时向所辖地环保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并分别在6月底和12月底上报半年度和全年危险废物管理情况表。(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每年制定一次,应当包括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危害性的措施以及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措施。(3)推行危险废物周知卡制度。

  (二)规范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建设。(1)贮存场所的硬件条件,基本要求是地面硬化、有遮雨棚或工棚、有围墙或者围堰、有废水导排渠道、配备称重设备;(2)标志标识,基本要求是场所外设置危险废物贮存的警示标志,废物包装桶(袋)上粘贴标识标签;(3)分类存放,基本要求是不同种类的危险废物分别堆放,液态和半固态的应用桶装,固态废物可用编织袋;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4)危险废物贮存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如超期贮存需经环保部门审批同意。(5建立有关规章制度和管理台帐,帐物相符。

  (三)严格执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制度。国家实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制度,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利用、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利用、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禁止伪造、变造、转让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四)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在转移危险废物前,必须做到:按照有关规定报批转移计划,并获得批准后方可转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禁止向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转移危险废物。试点推行污泥刷卡转运行动,推进污泥运输物联网建设试点,实现产生和处置单位间“点对点”的闭环式监管,逐步实现从点到线的全过程监控。

  (五)制定危险废物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必须制定危险废物突发事故的应急预案报并上报环保部门,应急预案包括:危险废物的性状,如形态、粒度、PH值、闪点、易燃性、爆炸性、腐蚀性、反应性等;危险废物主要成份的化学方程式;危险废物在非正常生产时,贮存期间,运输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污染事故及急救措施和防护措施等。同时,每年要根据预案开展培训和演练活动。

   二、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环保监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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