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学区、直属各类学校,乡镇中小学、幼儿园:
为加强我县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管理,规范培训行为,明确质量监控要求,切实保障教师培训质量,根据《教育部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培训模式改革全面提升培训质量的指导意见》(教师〔2013〕6号)、《浙江省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若干规定(试行)》(浙教师〔2010〕175号)、《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师培训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教师〔2014〕14号)和《浙江省中小学教师培训质量管理规程(试行)》(浙师质监〔2014〕4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以下简称教师培训)是指县教育局依法依规组织的、或经其认定的面向全日制中小学(含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和幼儿园,下同)在职专任教师和校长开展的各类培训(含网络培训),中小学组织开展的面向本校教师的校本培训。
第二条 县教育局主管辖区内教师培训质量管理工作。县教师教育质量监控领导小组按管理权限统筹辖区内教师培训质量监控工作,指导、检查、评估辖区内教师培训质量管理工作实施情况,并按行政管理层级向上报送相关数据和材料。
第三条 教师培训质量将作为培训项目承办、经费拨付的重要依据。
二、职责要求
(一)县教育局职责
第四条 成立由县教育局分管副局长任组长的县教师教育质量监控领导小组,统筹辖区内教师培训质量监控工作。
第五条 审核经由省教师培训管理平台上报备案的中小学校本培训实施计划和方案,具体审核工作委托县教师进修学校办理。
第六条 切实开展教师培训质量监控工作,主要包括教师培训质量管理制度建设、项目立项、计划实施、过程管理、培训实效、学员反馈、经费管理、项目结项等内容。
第七条 采取多样化的教师培训质量监控方式,主要通过听取汇报、查看台账、随堂听课、召开座谈会、问卷调查、抽样访谈、收集培训管理平台数据等方式进行。每年至少抽查20%的培训项目(含校本培训),县教育局分管局长每年随机听课不少于2次,其他相关管理人员每年随机听课不少于4次。
第八条 县教师教育质量监控办公室应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建立信息采集和核查机制,总结培训经验,分析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于年末上报有关报表和年度工作总结。
(二)县教师进修学校职责
第九条 建立学校教师教育内部质量监控机制,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明确质量管理部门和责任人,健全质量管理制度,严格培训质量问责。
第十条 组织专家对各类培训项目进行论证,经县教育局复核后,在教师培训管理平台发布;同时,受县教育局委托负责对中小学校本培训实施计划和方案进行指导与审核。
第十一条 依据培训项目设计指南、学分管理及项目申报有关要求,分层、分类、分学科开发和设计教师培训项目。
第十二条 培训项目方案研制应遵循教师专业发展的特点和规律,把握提高教师职业素质和执教能力的方法与途径,紧密服务基础教育改革发展,坚持调研先行、需求导向、专家主导、团队研发、严格论证,创新培训模式,以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十三条 培训项目方案内容包括:需求分析、培训目标、培训对象、培训内容、实践环节、培训形式、培训作业、授课教师、日程安排、考核评价、收费标准等。在培训方案中清晰界定培训对象的层次、类型,并对主要课程(环节)内容及授课教师专长作必要介绍。90学时及以上的集中脱产培训项目方案,须含详细的实践培训计划,且须有结业考核。为缓解工学矛盾,允许90学时及以上培训项目的理论培训与实践培训分阶段进行,但最多不超过2段。网络培训还须有网络技术支持与学习支持服务体系的详细说明。
第十四条 重点培训项目实行首席专家领导下的团队负责制。专家团队中本县以外的专家不少于30%,一线中小学优秀教师和教研员不少于50%。
第十五条 严格控制培训班额。集中面授培训项目原则上每班不超过60人,其中省级重点项目每班不超过40人。网络培训项目每百名学员至少配备一名在线辅导教师。
第十六条 各培训项目要在培训班开课前5天,将培训课程表公布在教师培训管理平台上,便于培训质量监控部门随机抽查。
第十七条 严格履行培训承诺。培训方案经审核公布后,必须按承诺严格认真实施。确需对培训方案做较大调整,必须报经县教育局审核批准,并向学员做充分的说明。相同培训方案的不同培训班级不得合班授课,因特殊情况需要合班授课的项目需报请县教育局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