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
为了贯彻落实《省民政厅、财政厅转发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浙民福[2011]41号)精神和《县民政局、财政局关于建立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制度的通知》(苍民[2011]64号)要求,福利机构养育的孤儿年基本生活费标准按不低于我县上年度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的70%确定,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按不低于福利机构孤儿的60%确定。为切实保障孤儿基本生活,现将2015年第一季度孤儿基本生活费合计158340元给予下达,其中社会散居孤儿79275元,福利院孤儿79065元。
一、发放对象。经各乡镇上报审核,全县符合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的社会散居孤儿35人,县社会福利院集中抚养孤儿21人(具体名单附后)。
二、发放标准。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每人每月755元,县社会福利院集中抚养孤儿每人每月1255元。
三、发放方式。